民法典加盖伪造公章合同书的效力实务分析
(2023-02-01 1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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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盖假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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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伪造公章合同书的效力实务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中,有时会出现合同书上加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公章是伪造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相对方当事人认为公章虽然是伪造的,但是己方善意无过错,应当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依法认定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效。
上述情形中,加盖了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认定其有效或者无效的法律规则和依据是什么?
认定加盖伪造公章合同的效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经济交易过程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一个组织体,签订合同时,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加盖公章(包括合同专用章)才能表达其真实意思。公章问题的实质是盖章之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问题,应当通过对加盖公章人的身份和职务的分析,并结合相对方是否善意,来认定加盖伪造公章合同的效力。
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的人一般分为三类,其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三,和法人及非组织没有任何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民法典》上述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只要是以法人(包括公司)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均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受,即使其在合同书上加盖的是伪造的公章,只要相对方有证据证明公章是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的,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就要作为合同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仅凭公章是伪造的就认定合同无效。
就“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会议意见一致认为:“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订立者擅自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代表公司而为的职务行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应当视作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该条规定表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高管、部门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或者出示了其他能证明其职权范围的材料,或者此前曾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和相对人多次签订过合同,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反对,即使其在合同书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但是相对人善意且无错,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合同纠纷实务中,合同书上虽然加盖了伪造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公章,但是,在合同书上盖章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且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或者在合同书上盖章之人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在合同没有其他无效情形时,应当依法认定合同对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相对人虽然是善意的,但是其对在合同书上盖章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的代理权没有谨慎审查,存在一定过失,则不能宜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此时,相对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在合同盖章之人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盖章之人赔偿。
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不能代表或代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其加盖公章的合同当然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