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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书签名盖章纠纷司法实务

(2023-01-11 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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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同签名

合同盖章

分类: 民法典实务

民法典合同书签名盖章纠纷司法实务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签名、盖章行为表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形成了一致意思表示,签名、盖章是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证明和依据。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书中设立了“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时成立(或者生效)”条款,但是,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最后只在合同书上签名而没有盖章,或者只在合同书上盖章而没有签名,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呢?

判断只有签名或者只有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涉及对 “签名、盖章”两个词语中间所使用的标点 “–– ”(顿号)的理解。20126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规定了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的用法,其中规定:“句内的顿号,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停顿。 依据《标点符号用法》上述规定分析,“签名”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名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中有两者同时具备才符合约定的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书中设立了“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时成立(或者生效)”条款,一般会认为,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必须要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缺一不可。例如:在“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李可壬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属于对合同生效条件的特别约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仅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在合同书中设立了“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时成立(或者生效)”条款,如果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最后只在合同书上签名而没有盖章,或者只在合同书上盖章而没有签名,但是,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均认可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例如:在“甘肃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在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的情形下,合同虽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要件,但双方当事人对此并不持异议,均认可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合同存在签字和盖章上的瑕疵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司法实务中,对于当事人因为没有按合同书约定签名、盖章而发生的合同成立、生效纠纷,我们应该结合是否有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不能拘泥于只看各方当事人是否签名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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