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纠纷实务中的运用
(2022-10-31 17: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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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组成。所谓公共秩序,指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基本秩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所谓善良风俗,相当于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善良风俗两方面内容。
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特点,《民法典》没有、也不可能明确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裁判法官在依据公序良俗认定合同的效力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为纠纷一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善于对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进行归类,例如可以分类为:侵害婚姻关系、损害正常家庭秩序类,违反收养规定类,贬损人格尊严、限制人身自由类,赌债类,诱使债务人违约类、限制诉权类,等等,归类有利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尽快发现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从而向裁判法官对合同效力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辩观点。
公序良俗可以用来识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以及违反规章或者政策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前者,合同无效,违反后者,合同效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民法典》没有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分类,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实务中,准确识别一项法律规定,是效力强制性还是管理强制性规定,很难把握,争议频发。
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相关司法政策规定,从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违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判定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合同违反了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或者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的履行行为,一般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违反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认为无效。
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从规章规范的对象究竟是交易行为本身、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还是一方的行为还是双方的行为,从规章的监管强度及社会影响等角度,来判断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只有当规章的规范对象是交易行为本身,或者是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时,才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对监管对象的合规性要求,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规章只是规范一方的行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站在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的角度,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规章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违反规章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只有当合同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社会公众普遍不能接受时,才应被直接认定为无效。对于一些轻微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例如欺诈、胁迫、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处于危困状态导致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规则解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