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诚信原则在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2022-10-31 16: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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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诚信原则在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守诚信、重承诺”,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述规定表明,《民法典》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上确认了“守诚信、重承诺”这项伦理道德观念,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原则,具有强行性规范的性质,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加以排除或规避。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具有 “帝王条款”的位,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民法典》从总则编到分则编的众多条文中均贯彻、体现着诚信原则。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第五百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五十八条关于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仅如此,《民法典》还有一部分条款的规定本身就是对诚信原则的进一步强化,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规则,亦是从诚信原则中演化而来。
《民法典》规定诚信原则,确立了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民事主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违背诚信原则。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在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形下,裁判法官除了会依法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和习惯以外,还会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相关条款,以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解释》的规定表明,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争议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判法官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关于诚信等基本原则的规定裁判案件。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针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出现合同无相应约定、法律没有规定、通过解释合同、解释法律亦不能找到直接依据的情形时,或者出现合同虽有明确约定,但如果依据约定处理,结果会显失公平,有违实质正义的情形时,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当以追求合同权利义务平衡、实现实质公平为目的,依据诚信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合同订立过程、履行过程及终止后,各当事人应秉持诚信,负有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的角度,充分考查合同或法律规范的目的,运用价值、体系、历史解释方法,灵活适用根据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正义、禁止暴利、禁止权利滥用等规则,并结合法理、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有理有据、合法合情、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内涵的解决合同争议问题方法,说服裁判法官,从而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除《民法典》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真实陈述义务、禁止虚假诉讼、禁反言规则等,都是诚信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具体要求,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亦应严格遵守,并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以达到诉讼利益最大化实现之目的。
从合同纠纷司法实践看,针对相同问题的合同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为消除这种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起开始试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类案在解决争议案件中的参照、参考作用和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争议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进行类案检索,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或者审理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找到与本案要解决的合同纠纷,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诚信原则的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提交裁判法官,佐证己方的诉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