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培养的质量和效益,打造中小学名教师品牌,省教育厅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强“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教师工作室”)的建设。现对“教师工作室”的建立和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第一条
“教师工作室”由主持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共同组成,集教学、教科研、培训于一体。教师工作室由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和授牌,实行省、市、县三级共建,按照属地管理、服务地方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进行管理。
第二条 “教师工作室”的申报条件。
1.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名师”。
“名师”应是教书育人的模范、教学和科研的能手,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
(2)获得广东省基础教育系统“名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
(3)在所任教的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当地是被公认的学科带头人,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2.具有履行“教师工作室”主要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教师工作室”的分布、申报和审批程序。
1.“教师工作室”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参照各地教育发展和名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以学段、学科统筹安排申报名额。
2.申报和审批的程序:由具备条件的学校组织教师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名师进行复评,最后确定“教师工作室”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四条 “教师工作室”的人员组成。
“教师工作室”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工作室主持人,负责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责任人;二是工作室成员,由任教科目相同的骨干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应来自主持人任职学校,兼任主持人助理),协助主持人开展工作;三是学员,进行教育实习和接受培训的各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和青年教师,每期2-10人。
第五条 “教师工作室”的主要职责。
1.加强师德建设。“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要在师德方面率先垂范,通过言传身教帮助成员提升学识水平和师德修养,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2.承担省级骨干教师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按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参与本地区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工作,成为骨干教师成长的摇篮。
3.负责指导学员制订专业发展计划,通过集体备课、双向听课、说课评课、案例分析、课例开发、课题研究和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学员专业提升。
4.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在本周期内,完成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委托课题研究,并完成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专业论文或专业著作。同时根据当地教育教学情况开展课题研究,为当地教学改革提供科研服务。
5.发挥教学示范和辐射作用。通过组织学员上示范课、专题讲座、教学研讨等形式,促进当地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
6.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为学校和本区域教育教学改革献言献策。
第六条 “教师工作室”的指导与管理。
1.“教师工作室”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培训业务的过程管理。
2.“教师工作室”所在学校协助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指派一名副校长专门分管。
3.省教育厅定期组织“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主持人的专业水平,组织专家为“教师工作室”提供业务指导并进行业务检查、评估。
第七条 “教师工作室”的保障措施。
1.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工作室”要有独立的办公室,并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书籍资料。有条件的要配备信息化设备和系统。
2.制度保障。“教师工作室”的岗位职责纳入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计算的范围;为保证主持人及其助理履行职责,应适度安排主持人在校内的其他教学和一般性工作。
3.经费保障。“教师工作室”由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省教育厅按照每个教师工作室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提供经费资助,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资金提供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工作室”的图书资料购置、办公设备购置、网站建设和外出指导及参观考察的开支。
第八条 “教师工作室”的考核与评价。
1.考核形式。每期省级培训结束后工作室进行一次总结,周期结束后对教师工作室进行考评。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查看原始材料;二是听取工作室的汇报;三是听取学校和被培训教师的评价;四是现场观摩课堂教学、教研活动、培训活动。
2.考核内容。一是“教师工作室”软硬件的建设,二是在培训和指导教师方面的主要业绩,三是在教学科研中所发挥的作用。
3.考核结果。每周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不合格”者将被撤消工作室;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自动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建设;考核达到“优秀”等级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另附:
关于开展第二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评选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
为推进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模式创新,2009年我厅在全省遴选了90个首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通过实施“高校、市县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教师工作室”三位一体的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骨干教师培训规模,决定开展第二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教师工作室”)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在职教师。
二、申报条件
申报教师工作室必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教师工作室的申报条件”的要求。
三、名额分配
第二批教师工作室拟评选120个。各地市根据《第二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学科分布表》(附件2)的要求,结合本地市情况综合考虑,按以下名额申报:
广州、深圳市各30个;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顺德区各15个;其余地级市各推荐3-5个;省直学校各推荐2-3个。其中,珠三角地市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各学科至少要申报1个。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并填写《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3),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上报地市教育局参加初评。
(二)市级初评。地级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报省教育厅。
(三)省级评审。省教育厅委托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进行答辩和复评,经公示后审定教师工作室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教师工作室评选工作,是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培训体系,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举措。希望各地和有关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并为教师工作室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请各市教育局进行初评后,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3)连同电子版于2012年4月28日前报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庞彩娇、马桂波;联系电话:020-37627326;电子邮箱:pangcaijiao@126.com;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邮编:510080。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下载点击此处
2.第二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学科分布表下载点击此处
3.第二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工作室申报表下载点击此处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