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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爆炸把业主变访民》一文,读后感

(2015-09-08 20:36:12)
标签:

房产

首先,我本人全力支持因此次天津化学爆炸而导致自己的房屋受到损伤从而无法入住的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爆》一文中很多话说的也是很深入人心的,在这里,我想对天津所有的业主说几句话,心里话。

 

在说之前,我想先回答一下几个困扰业主们的问题:

 

1业主们的小区距离天津瑞海物流公司危化品库仅仅六百米,是否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答:我没有查到国家明文规定大型危化品仓储周围多远不能盖有居民小区的相关规定。

我看到很多业主说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化学品仓库周围一千米之内是不能有居住小区的。

在这里我想跟您们说一下,这个是不准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一共有三个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个版本是1987年颁布的,叫《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21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20023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在这版条例里的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要求是设计任务书是要考虑到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之内的居民情况,而不是说安全距离就是一千米。

 

2002版和现在实行的2011版都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现在实行的是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121日起施行至今。

在这版条例里,对居民小区是这么规定的。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理解为,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应与居民小区保持距离,这个距离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那么国家有关规定是多远呢?

对不起,我没找到

 

GB文件体系中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很多,涉及到与居民小区距离的主要是下面两个: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_15603-1995

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_(GB18265-2000)中,涉及到与居住区距离的条款是以下两款:

5.4.1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6.1.1 b)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在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_15603-1995中,涉及到与居住区距离的条款是以下一款:

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显然在这三个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出安全距离到底是多远。

有的业主说,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中的6.1.1c)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这个公共建筑物就包括居住区。
在这里我不得不说,这个认识是错的。

 

大家可以搜索一下建筑分类,包含应公共建筑物这个分类的建筑分类,应该是按照使用功能分类的。

按照使用功能,建筑物分成四大类: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虽然建筑可以以很多标准分类,但是包含公共建筑的分类,只有使用功能。

按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不属于公共建筑。

所以居民小区不享受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中的6.1.1c) 条款保护。

 

只有一种情况6.1.1.C适用,那就是商住两用住房,有商业用途的住房可以靠到公共建筑的范畴之内,但从我了解到的情况看,那片居民小区就是商品房小区,并不是商住两用的。

 

我愿意积极推动GB体系修订相关条款,但以我目前搜索和了解,的确并无明确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如果有遗漏,欢迎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此次天津事故,政府应该在这里面负有多大责任?

主要责任究竟是政府?还是企业?

如果是企业,那么政府并无赎买回购商品房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是政府,那么企业在这里面有负有什么责任?

 

我本人就是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目前国内的危化品管理主要靠企业自查,自检,自报管理,安监局仅负责监督。

每年的安评,消评,环评,中就算企业有违规行为,政府机关会下达整改通知单,并处相应罚金,至于到底整改没有,政府应该予以核实,未按期整改,会有相应的处罚。

但是,政府依然只有一个监督责任,主要是要靠企业自查这个是没说的。

具体到天津爆炸,瑞海国际是负有主要责任的,地方政府各部门,是监管监督责任,次要责任。

 

业主们要求瑞海物流赔偿损失,要求政府负次要责任,是没问题的。

甩开瑞海物流,直接要求政府赎买回购住房,我觉得欠妥。

 

最后我还有一个问题,深表不解。

那就是即便政府赎买回购业主们的住房,回购价格是以什么为标准?

1以业主们购房合同单位平米价格为标准。

2以爆炸前业主们住房售价为标准。

3以现在周边地段房价售价为标准。

 

恕我直言,以3的话,那就是政府欺压,盘剥业主们,因为那周边的房子价格肯定会暴跌,而且谁也不敢再住了;但是据我了解,多数业主并不同意以1的价格进行赎买回购,而是要求以爆炸前的房价为标准进行赎买回购。

 

但是这样的话,我个人对此表示不支持。

因为我认为,以1的价格进行赎买回购,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至于居住期间商品房价格上涨的部分,不应该由国家来承担。

广大业主强烈要求政府回购住房,而且要求以爆炸前的房价,这里面我想两个字可以解释原因:贪婪。


当然现在的情况说这个有点早,国家目前明确表示不会赎买。

 

在这里我想对天津的业主们最后说几句,大家蒙受了损失,而且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用两个成语来说:飞来横祸,无妄之灾。

大家的心情是焦急的,这我理解。

但在这个时候,大家更应该依法办事,以法律为准绳。

 

提出来的意见也要是合理的。

只有这样,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我相信国家和政府会妥善地解决这件事。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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