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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岩资本“踩雷”事件的法律分析

(2020-04-17 00:50:36)
标签:

基金

基岩资本

私募

哔哩哔哩

 

因部分基金投资者法律咨询,我们关注到2020414日每日经济新闻对基岩资本“踩雷”事件进行了报道,团队成员对报道内容中所涉及的相关机构及信息进行了查询,基于相关报道内容及所查询信息,我们对基岩资本“踩雷”事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现向公众予以公开,希望对投资者在处理本次事宜时提供一定帮助。

本分析报告作出的基础依赖于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对此我们表示感谢,本分析报告的作出由团队成员查询了大量信息,对此我个人表示感谢。

(原报道每日经济新闻链接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20-04-14/1425357.html

(原报道题目:基岩资本4.1亿投资B站“踩雷”疑云:基金净值仅剩三成,涉嫌挪用资金和违规承诺收益?

一、关于基金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资格问题

根据报道,本次事件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为恒天财富和东家金服(报道中将这两家机构介绍为“代销机构”,但基金相关法律规定并无这样的称谓,我们理解为“基金销售机构”)。

经查询,相关信息如下:

1、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工商注册信息

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83日,注册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公司大股东赫旭(持股比例为80%)。公司旗下有多家子公司,包括北京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2)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

基金管理人登记日期为为2015930日,员工人数20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20人,会员类型:观察会员

2、恒天财富

报道内容并未明确“恒天财富”的企业全称,我们经企查查平台搜索并分析,认为本次事件涉及的企业可能为“恒天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1)工商注册信息为:

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1116日,注册地位于天津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公司大股东中植财富控股有限公司,旗下8家子公司,包括广东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富恒天投资有限公司等。

2)基金销售资格

我们查询了基金业协会网站,后系统导入证监会页面,查询到基金销售机构的登记信息,信息的截止时间为20169月,显示销售机构107家,不包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东家金服

报道内容并未明确“东家金服”的企业全称,我们经企查查平台搜索并分析,认为本次事件涉及的企业可能为“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1)工商注册信息:

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95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306081.3142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生强,公司股东包括刘强东、宿迁东泰锦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对外投资78家子公司或合伙企业。

2)基金销售资格:

我们查询了基金业协会网站,系统自动导入证监会页面,查询到基金销售机构的登记信息,该信息的截止时间为20169月,显示销售机构107家,不包括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根据《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本次事件的基金销售机构是否取得基金销售资格,我们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若销售机构未取得销售资格,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因《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仅为基金业协会自律性规则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否将其作为判决的参照依据,将最终影响基金销售行为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4、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

根据《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本事件基金销售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也会对责任认定产生一定影响。

二、关于基金产品信息

根据报道,本次事件涉及两个基金产品,分别为“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私募基金”和“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我们通过访问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如下:

1、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私募基金

基金的成立日期:2018015日 ,基金管理人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2、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

基金的成立日期:2017125日 ,基金管理人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成立后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本事件所涉的基金产品已经完成备案,符合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基金募集

报道内容并未显示两只基金的募集情况,并未显示两只基金在募集过程中的

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投资者与投资产品风险匹配、投资冷静期、推介材料内容等情况,对此我们无法做出客观分析。

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在以下条件下实施: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单一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3、私募基金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4、销售私募基金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应当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应当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8、其他。

我们认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基金,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由此导致基金投资者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经济损失。

 

四、关于基金投资的保底承诺与担保的效力

根据报道,基金管理人曾在多个文件中向投资者承诺,自基金成立日起12个月内如标的企业不能完成IPO,担保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以基金年化6%的净收益对基金予以现金补偿。如果顺利完成IPO,投资者所获得的年化净回报率将不低于8%/年。若基金未达到保底收益条件,则由担保方以现金予以补足。

我们认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是对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禁止性规定,但并非对投资者的禁止性规定。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是主动性行为,对基金销售占有绝对的主导性地位,其违反此规定应当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者将导致“承诺”、“担保”的无效。

就目前掌握的公开资料显示,承诺系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其承诺对投资者具有法律效力。担保由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做出,但目前资料未显示相关担保文件,仅以现有资料不能确保投资者可以主张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担保责任。但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尚未查询到关于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的信息,就其担保与否及是否具备承担担保责任能力无法分析。

 

五、关于基金的投资标的

根据报道显示,“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私募基金”和“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两只基金投资的标的为“哔哩哔哩在美IPO增发股份”。记者在基金推介材料、合同和投后报告中没有看到对投资具体公司的表述,基金管理人采用了比较严谨的说法,例如本基金将通过QDII资产管理计划,投向拟赴美国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主板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以持有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企业股票等。

我们认为,承诺函所承诺的“认购哔哩哔哩在美IPO增发股份,除该标的外本基金不会投资其他标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无相反证据,系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应当为有效承诺。若此承诺属实,且早于或在基金合同签订时出具,应为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金产品最终的投资标的与此承诺不符,涉嫌基金推介欺诈或挪用资金,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同欺诈系被撤销事由,而挪用资金系违约事由,承诺人应就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关于基金净值损失

根据报道,20191129日基金净值为1.3103元,截止2020331日基金的净值为0.315元。基岩资本的解释为:2019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中概股受到较大的冲击。受沙特掀起石油价格战和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等黑天鹅事件的影响,美股大盘遭遇了史无前例的4次熔断,基金的投资标的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使得基金净值大幅下挫。

根据报道,两只基金都是2017年底成立的,基金期限为2年,其中1年封闭期、1年退出期,应于2019124日到期。基岩资本在给投资者的情况说明函中表示,拟于2020930日前完成基金的退出清算。

我们经查询后对此予以更正: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私募基金的成立日期为2018015日,若基金管理期限为2年,基金的清算期应当为2020014日;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的成立日期为2017124日,若基金管理期限为2年,基金的清算期应当为2017124日,时间截点的确定将对投资者损失赔偿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认为,即便是基金管理人所叙述基金净值的变化系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其影响的时间范围也应当仅限于在基金清算日前的合理时间内(合理时间应当考虑二级市场股票卖出的时间、股票集中卖出对股价影响而需要逐步卖出的时间、以及股票卖出后进行结算清算的时间),在合理时间之后因外部因素影响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查询相关信息后获知“哔哩哔哩有限公司于2018328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发行价11.50美元,上市首日开盘价为9.8美元,收盘价11.24美元。截至本分析报告作出之日(2020416日),收盘价为28.10美元。由此可以看出,哔哩哔哩公司股价受到市场影响与基金净值变化不符。

七、关于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问题,一直时基金投资纠纷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大部分基金投资者并不了解,非金融领域的法律人士也少有对此方面的研究,我们结合自己在私募基金法律工作经验,对此问题作出总结分析。我们认为,就基金投资者权利角度来说,投资者权利主要来源于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基金合同约定需要以合同为依据,具体合同具体分析,而法律规定则适用于整个基金行业。就基金投资者权利的性质,我们认为主要表现为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此与大家分享:

我们认为现行《基金法》中关于投资者权利的表述过去模糊,并不能有效的为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提供帮助,尤其是针对投资者知情权、监督权,这可能因很多因素造成,例如立法时间问题、行业发展问题、立法角度问题等等,我们并不能对此给出大家更多的解释,对此非常抱歉。

我们经研究发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这是基金投资者最根本的权利,细化权利如下:

1、了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

2、了解基金财产的处分情况。

3、了解基金财产的收支情况。

4、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作出说明。

5、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基金财产的处分情况作出说明。

6、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收支情况作出说明。

7、有权查阅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基金账目。

8、有权抄录或者复制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基金账目。

9、有权查阅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

10、有权抄录或者复制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

 

结束语:

本法律分析的基础依据来源于媒体报道和一些公开资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条件限制我们并不能依据《基金合同》、推介资料、基金投资决策资料、基金管理资料等多元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由此必然会影响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在此我们郑重声明:本分析仅限于投资者处理基金法律事务的参考资料,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分析人:王斌

                                         单位: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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