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
(2015-08-25 11:56:44)
标签: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投资互联网金融ptp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出借人应当对于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两件事:一是借贷合同关系存在,二是借贷事实发生(付款);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因为借贷关系多发生于亲友、老乡等相对熟悉的圈子,借贷双方不签订正式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甚至仅仅是一个短信、微信等。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的存在,再加上各地法院对于“借贷合同形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导致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一开始就困难重重。本条明确规定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短信、微信等)是作为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本条明确规定了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被告否认原告债权人资格的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被告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原告不适格的举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于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应原则上认定持有债权凭证的债权人为出借人,除非被告有充分的证据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相反的事实和抗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强制性的规定民间借贷一定需要签订借贷合同,但为了防止借贷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对借贷关系、借贷利息等相关事宜“说不清、道不明,各说各的理”,所以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应当签订正式、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各自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