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民间借贷中的作用有多大
(2014-08-12 16: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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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借款的时候我们往往会用客户的财产进行抵押,但我们要清楚,抵押权并非所有权,抵押了不表明抵押物就是我们的了,当客户不能偿还借款的时候,若要实现债权,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执行、拍卖才可以实现债权的,股权及其他财产权的质押也是如此。所以,不要认为,抵押了就可以收房、收股权了,离那一步还很远。
不要单纯的认为诉讼可以解决一切,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诉讼过程中“恶意”的债务人是有很多办法拖延时间的,最常用的就是不领取传票而导致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传票的时间是60日,公告送达判决的时间还是60日,再加上以前法院寻找债务人的时间,几个月就会很容易的过去了。另外,管辖权异议也是债务人常用的手段,先提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再上诉,再裁定,等到真正开庭的时候几个月又过去的了。有人会说“怕什么,迟早的事”,但我们常做民间借贷的人都会知道,在我们资金是核算成本的,这几个月拖下来我们的资金成本可不是个小数目,另外有的民间借贷人是依靠融资吸纳的资金,长期的拖延会造成投资人恐慌,恐慌会发生挤兑,挤兑一旦发生很多问题也会随之暴露出来,那时就不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这些刑事犯罪的罪名就很可能扣在借贷人的头上,让借贷人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所以,不要轻易的去判断诉讼追偿所带来的恶性后果。
我们国家的法制环境相对于几十年前是绝对进步的,但是我们也应该客观的去评价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我们可以有很多抱怨和不满,但我们也要明白相对于滚滚潮流我们在短期内改变不了什么。每个地方都会有地方保护,每个法院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投资到一个法制环境较差的地方,债权虽然明确,但诉讼的拖延足矣把我们拖死。
我们国家有个法规规定民间借贷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我们对外借款往往会高于这个标准,所以在法律诉讼中我们的全部利息是不会受到保护的,目前北京法院的实际操作标准时包括利息、融资服务费、财务服务费、违约金等全部这些费用之和不超年化24%的标准,所以不管怎么约定,我们要清楚一旦上升的法律诉讼的层面我们只能得到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