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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2011-06-09 16:29:49)
标签:

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

应当选用

房地产

国有土地

房产

分类: 地产随笔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进行明确。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今年1月份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细化。根据这一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办法》出台后,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将规范化、标准化,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原来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因为没有标准与规则,很多地方做得很不规范,例如山西的某个城市,在征收时只考虑面积因素,其它楼层、朝向、装修标准等情况根本不予考虑,即使被征收房屋是新装修的,也一分钱补偿都没有,造成被征收人意见很大。而现在终于有法可依了,而且这个法还是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被征收者。

在征收评估过程中,提供价格指导的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相互串通,操纵评估价格的可能。同时《办法》还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而且《办法》还对评估办法做了明确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要知道,评估有很多种方法,而每种评估方法的最终的评估结果是有差异的,通常情况下收益法与市场法相对较高,而成本法较低,此次办法明确规定要先选用这两种方法,其实也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深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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