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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呢?

(2016-06-24 1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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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今天的话题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呢?》。现在人们常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不时表达出对“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田园牧歌式生活的向往。为什么社会发展得越来越好,我们却感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冷淡,信任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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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的信任来自熟悉


在传统社会中,我们的信任感来自于熟悉。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磨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这过程是《论语》第一句里的“习”字。“学”是和陌生事物的最初接触,“习”是陶炼,“不亦悦乎”是描写熟悉之后的亲密感觉。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换一句话说,社会和个人在这里通了家。


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西洋的商人到现在还时常说中国人的信用是天生的。类于神话的故事真多:说是某人接到了大批瓷器,还是他祖父在中国时订的货,一文不要地交了来,还说着许多不能及早寄出的抱歉话。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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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信任来自法律


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迅速增长和快速流动,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专门化,维持传统社会中的熟悉感的不流动,

即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形成的孤立和隔膜,已经无法再持续下去。


“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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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重建信任


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在我们社会的急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

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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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地说来,人治好像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之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说不上“治”了。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

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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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信息 -

本期编辑 王薇   内容编排 鹿鹿

内容摘自《乡土中国》,图片来自网络

转载及合作事宜请联系微信:emily_wa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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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

作者:费孝通

装帧:软精装

出版日期: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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