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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常常说要“追求法治”。而所谓的“法治”,第一要务应当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成熟。通俗一点就是说,我们在追求法治、追求法律权利时,是否确切地理解“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我们享受“法治”保护、主张法律“权利”时,是否思考过我们也要遵守“法治”,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商业活动中的,现代商事的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所以,商业活动中,“法治”的第一要务也就是法人的法律意志问题。法人不是自然人,自然人有所谓的“天赋人权”。而对于法人,他无法获得此种天赋权利。特别是对公司法人来说,公司法人权利是一种拟制的“法人权”,他的法律意思是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己的公司章程形成“决议”产生的。也就是说,对于公司这一社会经济最基础的细胞来说,“公司法人”这一法律拟制人格的法治意识,就体现在它的公司章程之中,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权”的源泉。例如“(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如何撤销?何为公司利益、何为法定代表人利益的冲突?股东权利如何实现?董事责任如何追究?等等,都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规定。
可以说,拥有一部完整、科学、详尽、完美的公司章程的公司,就是在公司法人社会中的“法律百事通”,而只有遗漏、粗糙、混乱劣质的公司章程的公司,随时会成为商事活动中的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