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提到:“利益根本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我们每一个人视为幸福所必须的东西。”
离婚案件需要处理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三是财产分割。每一个问题都将可能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每一个焦点的完美解决都可以给人带来霍尔巴赫所说的“幸福”;但不可否认,夫妻财产是种触手可及、直观可见的“幸福”,它能最大程度被最大数人理解为霍尔巴赫所说的“利益”。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都是当事人反复争夺的焦点。
本书旨在总结如何在夫妻财产分割的惊涛骇浪中辨明前进的方向,把握前行的技术,充当优秀的舵手,捍卫应得的财富。
无论普通读者还是专业律师,在阅读本书前请先简要了解:
关于“财产分割模式”的创设
本书依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创造性提炼出了“十四大”财产分割模式,是其独特优点。称之为“模式”,是因为它们可以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种财产类型的分割。比如“婚后所得模式”,无论哪种财产类型,无论财产处于何种情形,这个模式都可以被考虑运用,可以说“婚后所得模式”是所有分割模式中的母模式。
其余十三种财产分割模式则是在“婚后所得模式”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子模式,它们在形式上大部分表现为法律对某种具体的财产类型的详细规定,我们在分割该类型财产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直接适用这些子模式来处理。比如住房公积金模式、养老保险模式、各种企业类型的分割模式(包含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合伙企业模式、有限责任公司模式、股份有限公司模式、有价证券模式),关于房屋的分割模式(包含父母出资购房模式、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模式、按揭房模式)等。在某类财产的分割没有法律可以直接适用时,子模式具有参照适用的作用,即对与子模式所涉财产在形式、性质上相同的其他财产类型,可以参照子模式的原则、原理来处理,即进行类推适用的处理。
另外,有几类子模式也具有母模式的特点,它们不局限于某类财产类型,可以一定程度被广泛运用于其他财产类型分割中,但整体适用的广泛性还是弱于母模式。比如人身属性模式、不完全产权模式、婚后收益模式这三个模式,其中人身属性模式除了直接可以运用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财产类型性质的认定和分割上之外,还可以运用于劳动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分割;还比如婚后收益模式,可以运用于任何财产类型的分割上,它强调了财产与婚姻关系在时间上的关联性,讨论的是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究竟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任何一种财产类型在分割中都会碰到这种情形。
本书经常会提到不同的财产分割模式,若需专门阅读,可对照文后“财产分割模式索引”迅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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