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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象山法院起诉了海淀公安分局,海淀区人民法院是第三人,看看能否立案?

(2014-06-23 23:57:11)
标签:

杂谈

行政起诉状

原 告:郑敏杰 汉 男 330225196208045112

地址:浙江象山县新丰路金丰花园 13910612445

被 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 

第三人:海淀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丹棱街12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违反《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确认被告违反《拘留所条例》第十条;

 3、确认被告违反《拘留所条例》第四十条

 4、由被告承担诉合理开支1000元;

理由事实:

原告因海淀区人民法院卢正新法官通知谈话,被无理拘留。在拘留决定书上没有任何的违法事实。

被告在收拘时,对该拘留决定书中空白的违法事实不预检查,以致原告一直莫名其妙,不知被拘留的原因,在拘留所中无法平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原告认为: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该拘留决定书上违法事实是空白的,作为为一个强制力机构,应该对此提出质疑,试想一个连违法事实也不知道的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能安心被拘留吗?

被告没有通知原告的家属违反了《拘留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原告一进入拘留所,就提出要求写复议申请,但被告既不提供笔与纸,也不告知是否同意。

综上,原告特提出行政诉讼。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4-06-23

附证据:拘留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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