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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
地址:浙江象山县新丰路金丰花园
被
第三人: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理由事实:
原告因海淀区人民法院卢正新法官通知谈话,被无理拘留。在拘留决定书上没有任何的违法事实。
被告在收拘时,对该拘留决定书中空白的违法事实不预检查,以致原告一直莫名其妙,不知被拘留的原因,在拘留所中无法平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原告认为:第十四条
被告没有通知原告的家属违反了《拘留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原告一进入拘留所,就提出要求写复议申请,但被告既不提供笔与纸,也不告知是否同意。
综上,原告特提出行政诉讼。
附证据:拘留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