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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面子与国家主权面前,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院选择了前者

(2011-07-22 16:50:39)
标签:

杂谈

我向北京一中院起诉CNNIC要求注册TWN.CN 域名,CNNIC在举证是说,TWN.CN 是因台湾这个国家与地区的代码而预留,但在法庭上,他承认错了,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不是国家与地区。但北京一中院为了维护以前的错误判决,认定台湾是国家与地区。我上诉时的诉讼主张之一:认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不是国家与地区。关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与国家统计局的标准行政代码作为证据。北京高院继续认定台湾是国家与地区。我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还是不认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但认定台湾是地区。请注意,该地区不是杭州地区的意思,是指巴勒斯坦这样具有独立主权的地区,与香港未回归之前是一样的性质。

最后一页是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认定台湾是国家与地区,而最高院不敢表述国家二字,仅表述为地区。

http://s7/middle/6dce5d6dg7743ba8a044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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