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CNNIC与厦门三五互联涉及假冒人民政府注册域名的起诉状
(2011-06-17 09: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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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原
详细地址:天津大沽南路882号增7号文印店
第一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厦门市观日路8号三五大厦
第二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
详细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
第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详细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科院软件园
案
诉讼请求:
1、判令HEFEI.CN为原告所有;
2、三被告承担合理诉讼费用1500元;
理由与事实:
原告于2010年曾为注册HEFEI.CN域名起诉到天津和平区法院,第三被告以该域名是市级以上行政区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以原告未在注册服务商处注册帐号与预付注册费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未对第三被告的审核的法律依据进行审理。后原告在北京新网数码注册了帐号,并汇了款。
原告在继续诉讼过程中,发现HEFEI.CN被第二被告注册,经细查,发现这是假冒注册的,于是向第二被告发了快递,告知其被他人假冒,但第二被告没有任何反馈。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三被告为他人假冒第二被告注册该域名,一是犯反了法律法规,二是侵害了原告“先申请、先注册”的权利。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假冒,但在原告实名举报后,其放任他人假冒,以致使该域名处于注册状态,阻碍了原告的注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域名注册细则》第十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原告天津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具备注册资格,并且早于他人提出申请。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要求转移该域名为原告所有,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思明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三份;证据目录四套;
证据目录
1、第三被告答辩
2、天津和平区法院判决书
以原告未与注册商签订合同与预付注册款为由驳回原告;
3、注册帐号、发票
证明基本事实已改变,现在重新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4、给第二被告的举报函与快递单、收签单
证明原告举报且其已经收到;
5、HEFEI.CN注册表 证明已经被注册,并且其注册日期是虚假的。
6、114.cn案例与南京公安刑事立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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