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二审民事上诉状
(2011-05-08 21: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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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郑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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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地
上诉人不服天津市二中院2010二中民初三知初字第205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认定被上诉人未按《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备案,无权预留域名;
二、撤消2011二中民初三知初字第205号判决,判决上诉人有权注册涉及案域名;
三、二被告承担诉讼实际合理开支2000元。
理由事实:
1、本院认为:郑敏杰关于互联网中心对域名禁止注册及限制注册的列表应予备案的主张,不是本案民事争议解决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本案是民事案件,被告是民事主体。被告是否遵守《域名管理办法》进行备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管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必须审理。而法庭也审清一个事实:“被告去备案,工信部没有同意”(见证据2第10页),现在本院不予审理是庇护被告,违反法律。
2、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审理域名应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来审理。而被告对涉案的预留域名,除了禁止注册的域名外,并未主张涉案域名违反了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事实错误
1、本案所涉及的245个COM.CN的三级域名根本不在被告所举证的《关于二级域名实施通告》范围之中。
2、被告将TW.COM.C、HK.COM.CN 分别是台湾、香港的国家与地区代码为由预留完全是错误的,台湾一直是中国的一个省,不是国家与地区,香港是1997年以前是国家与地区,回归后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一审法院采信这种证据违反了《反分裂国家法》。
3、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郑敏杰作为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业主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新网天津分公司申请注册会员后,预付了注册费,这是其申请域名的前提条件。是否予以注册由互联网信息中心审查。郑敏杰作为域名注册申请者对此是明知的,而其并未按注册服务机构的要求进行注册。
一审已查清原告注册了会员,也付了注册费,已认定前提条件成立。而第一被告天津新网四次缺席,缺席等于承认。请问郑敏杰哪里没有按注册服务机构的要求了???!!!这种颠倒黑白的法官还是法官吗?现再附上天津新网后开的发票。
三、对原告的十四个证明没有表述
根据民诉法规定,未经表述的证据可以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
四、被告提交的预留域名列表没有证明力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该域名列表没有工信部备案的证据,缺少证明链,没有证明力,且完全自相矛盾的。
五、违反诉讼程序
1、2011.2.18日上午,二个被告均未到庭,按规定应该缺席审理,但合议庭竟然不审理,而是通知二被告下午来,而下午只来了一个被告。
2、由于李会芝法官严重违反程序,原告提交了《回避复议申请书》,按规定应该由院长决定,然后书面回复的,而法庭却没有什么回复。
六、伪造笔录一份、篡改笔录二页
1、2011.02.18日上午,原告与一旁听人员在大厅中等待,连法庭也没有去过。法官为应对《回避复议申请书》中关于缺席审理的指控事实,竟然伪造2011.02.18日上午的笔录,这份笔录是法官疏忽大意才复印给原告的。上面的签字是从其他签字中复印来的,最后一页上竟然有原告的二个手机号码,那是原告在投诉函之类上的签字。
2、一审法官其篡改2011.02.18日下午笔录的目的:对卷宗中2011.02.18日上午笔录承上启下;对原告来说又独立完整;
法官已经到了伪造笔录的程度了,这案件的审判还能公正吗?
七、一审法庭严重违反证据法则
原告提出被告举证的证据是过期失效的,要求其依照《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2008年向工信部备案的证据,一审预以采纳,见证据3第11页:
审判长:如果需要被告提交而其不能提供他们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郑敏杰:现在我向法庭提出强烈的要求,要求被告按照其他法院审理的情况提交08年向信产部备案的证据与列表和每个域名的说明。
审判长:被告,你们庭后一周内提交。
被告:好的。
审判长:休庭。
2011.03.07日继续审理中,见证据4第2页:.
审判长:上次庭审过程中提出被告就备案的问题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在一周内没有提供,被告今天你们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没有。
被告无法提交法庭责令提交的备案证据,根据民诉法,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连后面的审理都没有必要了。现在判决原告输,这种不要自尊的法官这使原告认识到,原来法官的责令可以不理,如果今后有对原告不利的生效判决,原告当做为放屁!!!
八、法官故意放纵被告违法乱纪
1、原告在提交证据时,已经将被告原主任毛伟违法乱纪管理域名、受贿、侵吞国家资产、被免职、被北京纪律谈话的证据。法官应该根据日常经验,对被告预留域名的合法性认真审理,但一审法官置若罔闻。并且也未规定向被告的管辖检察院移交这些犯罪证据。
2、原告提交了被告在南京审理的笔录,被告承认是有人假冒人民政府注册预留的域名(其实就是他们自己内部人员注册的),并且原告提交了被告假冒天津市人民政府注册TIANJIN.CN域名,对于这审理发现的犯罪行为,一审法官根本不予关注。这种没有职业责任性的法官是制造不和谐社会的根源之一。
九、李会芝法官明知故犯,违反《反分裂国家法》
原告对她讲,北京法官为了以错掩错,竟然不采信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主张,认定台湾是国家与地区,已经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了,如果最高院不撤消那个判决,也可以将判决书公开出售了。她说,这不好啊。她已经知道这份判决如果被台独份子、美国军火商、日本人获得,将对台独、钓鱼岛、对台军售等问题上将会对我国政府带来不利,但在本案中,又采信被告同样的证据,这种对国家主权的麻木性,已经违反了《法官法》的基本要求,请将其调离审理岗位。
十、本案不公正判决的后果
原告因起诉美国ICANN机构,经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裁定移送宁波中院审理,经最高院指定审理宁波中院,但宁波中院竟然驳回起诉,这迫使原告去美国诉讼ICANN, 既然去美国了,原告将在美国通过被告的代理商起诉被告,被告定以本案已经在中国审理过,一事不再理抗辩,原告将以中国法院的判决是被告用欺诈手段获得的理由抗辩,根据美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对中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实体的审查。请二审法官认真看一下本案的判决书,这样贻笑大方的判决能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吗?这将使美国法院对中国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极大的不信任,会影响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更严重的是本案采信台湾是国家与地区的判决如果外交谈判中给中国政府的领导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被告是真的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那怕是被告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原告都不会诉争域名,而事实上被告在营私舞弊,所以原告必须剥夺他们的资源。
附《民事上诉状》副本二份
证据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而2011.02.21 日就在网上发了贴子,所以该贴有事
实真实性的证明力。
八、
九、在他案的笔录
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而在本案又称是国家与地区
十、一审的证据目录
十一、第一被告的发票 证明第一被告对合同、注册流程确认。
十二、一审判决书
十三、一审的庭后答辩 请法官调阅
十四、回避复议申请书与快递单
十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