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台湾是国家与地区一案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2011-04-17 13:13:00)
标签:
杂谈 |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法定代表:郑建
代 理
人:郑敏杰
地
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地
法定代表:黄向阳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网电博通)对2010年01月18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17026号判决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06月07日的2010高民终字第754号判决不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二)、(六)、(八)项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消(2009)一中民初字第17026号判决与2010高民终字第754号判决;
2、撤消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对郑敏杰的罚款、拘留决定书;
3、确认《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下称域名通告)》已失效;
4、认定被申请人是否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必须审理;
5、判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不是国家与地区;
6、判决申请人有权注册TWN.CN域名;
事实经过:
原告网电博通因要求注册TWN.CN域名一事,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诉讼理由是被告不告知拒绝注册的原因。
当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又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予立案,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这种行为,使申请人失去了救济渠道。
一审二审的认定台湾是国家与地区将使台独份子有法可依、将使美国军火商对台军售有法可依、将使我国主张钓鱼岛变成非法。这不仅损害了我的权益,还损害了案外人、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法律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干预。在本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应该更加重视。
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支持我们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一、
1、一审法官责令被告提交向工信部备案的证据,被告拒绝提交。符合十三条之二
2、被告也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不是国家与地区;而一二审均判决TWN
是台湾国家与地区的代码,违反《反分裂国家法》,符合十三条之六
二、2001一中知初第190号行政裁定书与李燕蓉的调查报告
三、2001一中知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四、2003一中民初第4956号案判决书
五、北京一中院行政裁定书与北京高院行政裁定
据。证明《域名通告》有效性、被告是否应该备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属于民
事诉讼的范围,符合再审十三条之一;
六、一审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北京高院的驳回决定书
的)没有事实依据 ,可是判决书又认定台湾是国家与地区。
七、2009高民终字第850号判决
八、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审理同一原被告、同一事实理由的另案的笔录
法乱判决。符合十三条之二
九、见卷宗中的回避复避申请书
十、外交部的函
证明台湾称谓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十一、如最高人民法院不撤消该裁判,是否证明这些判决书可以公开出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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