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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决台湾是国家与地区一案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2011-04-17 13:13:00)
标签:

杂谈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126号清上园第7幢5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郑建          电话:13910612445

代 理 人:郑敏杰        电话:15168267875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建设路五十一号理发店

 

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

法定代表:黄向阳      电话:58813000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网电博通)对2010年01月18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17026号判决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06月07日的2010高民终字第754号判决不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二)、(六)、(八)项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消(2009)一中民初字第17026号判决与2010高民终字第754号判决;

2、撤消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对郑敏杰的罚款、拘留决定书;

3、确认《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下称域名通告)》已失效;

4、认定被申请人是否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必须审理;

5、判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不是国家与地区;

6、判决申请人有权注册TWN.CN域名;

               

事实经过:

原告网电博通因要求注册TWN.CN域名一事,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诉讼理由是被告不告知拒绝注册的原因

    网电博通主张一:被告预留限制的依据《域名通告》已经失效,主张二:预留域名必须要经工信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预留

    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一方面依据《域名通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认定被申请人有权拒绝原告注册TWN.CN的域名,另一方面对这《域名通告》表述为:“确认《域名通告》失效、被告信息中心如果要限制域名,需要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备案、确认《限制域名列表》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当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又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予立案,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这种行为,使申请人失去了救济渠道。

一审二审的认定台湾是国家与地区将使台独份子有法可依、将使美国军火商对台军售有法可依、将使我国主张钓鱼岛变成非法。这不仅损害了我的权益,还损害了案外人、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法律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干预。在本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应该更加重视。

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支持我们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11.04.18

                                                              

 

 

 

 

 

 

 

 

 

 

 

 

 

 

 

 

 

 

 

                              证据目录

 

一、        一审起诉状笔录判决书、二审上诉状笔录判决书

1、一审法官责令被告提交向工信部备案的证据,被告拒绝提交。符合十三条之二

2、被告也承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不是国家与地区;而一二审均判决TWN

是台湾国家与地区的代码,违反《反分裂国家法》,符合十三条之六

二、2001一中知初第190号行政裁定书与李燕蓉的调查报告

   裁定书请法官调阅,诉被告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属于民诉讼;

三、2001一中知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诉被告的案件属于民诉讼;被申请人无权预留域名

四、2003一中民初第4956号案判决书

   预留域名必须经工信部批复,证明是否备案必须审理;

五、北京一中院行政裁定书与北京高院行政裁定

   该证据在一审就提交,但一审、二审均未表述,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属于新证

据。证明《域名通告》有效性、被告是否应该备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属于民

事诉讼的范围,符合再审十三条之一

六、一审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北京高院的驳回决定书

   该决定书说郑敏杰指控许超然在法庭上陈述台湾是国家与地区(国家与地区都是独立

的)没有事实依据 ,可是判决书又认定台湾是国家与地区。

七、2009高民终字第850号判决

   北京一中院已就被申请人违法预留域名发了司法建议函,证明被告违法;

八、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审理同一原被告、同一事实理由的另案的笔录

   法官责令被告提交备案证据,而被告拒不提交,而法官又判决被告胜诉,这明显是枉

法乱判决。符合十三条之二

九、见卷宗中的回避复避申请书

    一审法官私自作出回避复议决定。符合十三条之八

十、外交部的函

证明台湾称谓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十一、如最高人民法院不撤消该裁判,是否证明这些判决书可以公开出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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