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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天津二中院李会芝法官回避的复议申请书

(2011-03-14 11:32:46)
标签:

杂谈

回避复议申请书

 

天津市二中院:

我诉第一被告天津新网与第二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域名注册纠纷一案中,李会芝法官违反审理程序、违反法官法,今特提出李会芝法官回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法庭发传票于2011.02.18 日上午九点开庭,但二个被告都没有到庭。在天津二中院的大厅中,明白写着“超过半小时即按缺席审理处理”,按民诉法相应规定如果查清事实即可缺席判决。而李会芝法官却无视天津二中院大厅中的规定打电话催促二被告。
二、在2011.02.18 日下午第一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我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同时CNNIC也提交了答辩状与证据。李会芝法官责问我为什么不提前提交证据,我说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她说打电话给我,我手机关机,我的手机是二十四小时开机的。而被告也在此时提交,难道被告也电话不通吗?为何只责问我而不责问被告呢。将自己工作失误的责任推给我,完全失去了一个法官应有的诚实与公正。
三、在2011.02.18 日审理中(不是调解)让原告离开法庭,与CNNIC进行单方交流,显失公正。
四、我在证据目录中引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当做证据,未附上该办法。李会芝法官说法律法规不能当做证据,这是她在误导原告。应该是法律法规不需要举证
五、在2011.2.18日在我提交的证据中有CNNIC故意放纵他人冒充十七个市级人民政府注册域名。其中有tianjin.cn是冒充天津市人民政府注册的,已得到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证实,我要求法庭让被告提交这十七个市政府的注册申请表与代码证,以追究私刻公章、伪造公文的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但李会芝法官对这些不闻不问,麻木不仁,这是怠职的表现。
六、在2011.2.18审理中,我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失效的,就向法庭请求:我与CNNIC打了不少诉讼,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让我服判息诉,请求法庭中止审理,责令被告:
1、提交被告自称在2008年备过案的备案证据;
2、提交预留域名的列表;
3、说明每一个预留域名的有权注册者;
李会芝法官还明确说:“好,被告如提交了工信部的备案资料,你就服判息诉”,我也作了相应承诺,李会芝法官责令被告一周内提交上述三项,被告也作了相应承诺。在2011.3.7继续审理中,我请李会芝法官让CNNIC提交上次责令提交的三个证据,CNNIC说没有提交,李会芝法官不对被告申明“不提交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拒绝法官责令,是对法官的不尊重,我对不要自尊的法官非常害怕,他们不怕投诉、不要遮羞布,这种人往往也将上级领导也陷入被动的局面,会使我与CNNIC的斗争变成与司法腐败的斗争。
七、在我提交的证据中CNNIC原主任毛伟对域名营私舞弊、在域名管理上受贿十八万、侵吞国家资产的证据,原主任毛伟已经免职,并被北京纪委谈话的事实CNNIC的代理人都承认真实性。但李会芝法官对这些却非常不耐烦:“郑敏杰,这些与本案有关吗?”。我说人家行贿就能注册,我不行贿就不能注册,能无关吗?她那种不耐烦的表情自然流露出对潜规则的认同,对行贿不反感的法官肯定会因我未行贿而对我不利。
八、在2011.2.18日审理结束后,我要求复印笔录,她坚决不同意,使我在2011.3.7再次审理中,需要大量精力回忆被告曾经的胡说八道,她故意使我在诉讼中处理不利。
九、我于2011-02-28 18:09:51通过EMS向李会芝提交了证据,2011-03-02 09:58:00签收。可是以2011.3.7 日开庭时,陈会芝法官竟然说没有收到。在3月11日通知我不同意回避时说,3月9日才收到,我要求法院查清2-9号之间是谁在失责?
十、在2011.3.7 审理时,李会芝法官实在找不出驳回原告的理由,就主动诱导被告:“被告收到了申请表格了吗?”,企图以没有收到表格为由驳回原告。CNNIC回答说没有,我说被告收到了,李会芝法官问:“有什么证据?”,我说:“起诉时的申请表格复印件上的公章将具体域名盖住了,有几个域名连我自己也看不出,而CNNIC提交的列表却是清清楚楚,这说明CNNIC是收到了申请表格原件,只有黑字红章的原件才能看清,我说CNNIC你能看清这复印件吗?”,陈会芝法官说“我能看清”,我说“行,你说一下这是什么域名?”,她说“你竟然让法官回答?”,事实她也看不清。关于CNNIC收到申请表格的事实我作以下陈述:
1、我已经提交了特快专递、注册帐号、汇款凭证证据,李会芝法官也看了原件,而第一被告新网,三次传唤不出庭,我已认定:在原主毛免职后,第一被告不愿意再为CNNIC背黑锅,而是按规定提交了申请资料。第一被告不抗辩就等于承认。
2、我向CNNIC发邮件告知申请事项,CNNIC并未异议。
3、CNNIC在答辩状中未以没有收到申请表格为由抗辩,相反是打印出全部的涉案域名清单,这是CNNIC对原告要求注册涉案域名的回应;由于法官拒绝给我复印笔录,我现在只能回忆,CNNIC称是收到了复印件,可能是新网的复印机质量比较好,复印件也能看清,至于什么件那是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事,本原告无关。       
上述三点足以证明CNNIC收到了申请表格,并作了事实上的审核。而李会芝法官用这种诱导提醒CNNIC以此抗辩,足以说明她恶意庇护CNNIC。
十一、每次审理都将开庭通知书收回,这明显是在掩盖开庭次数;
十二、2011.3.7 中止审理后,李会芝法官向旁听人员索要电话号码,旁听人员是不能发言、提问、证明的,难道李会芝法官想请旁听人员来证明她在法庭上是公正审理的吗?
十三、我提交的证据,包括2011.3.7提交的证据,都让CNNIC质证,CNNIC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力也无力抗辩,但在笔录中没有体现。
十四、在审理中,无数次打断原告对证据的表述。
十五、在审理中,李会芝法官对原告的注册身份与动机等一一严格审查。并查明:原告身份、注册流程、注册动机合法有效;但李会芝法官却不对预留动机、有权注册人却不审理。
十六、被告说台湾是国家与地区,我在法庭上说这种说法严重违反了《反分裂国家法》,并出示了外交部的函,但李会芝法官无动于衷。
十七、我只看清一个合议庭人员叫李会芝,看不清其他二位的姓名,所以不知那位是李会芝,在2011.3.7我要求法官告知我左边的那个法官姓名(即李会芝),她竟然不肯告诉,经我提醒,根据民诉法规定,应该事先告知合议庭人员,才极不自愿说她就是李会芝。
十八、李会芝法官在审理中的问题: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往往忽略不审。
1、因FDJ.CN 这个域名被他人注册,我提出如果CNNIC能证明该域名的合法注册,我就放弃,这有关第三人权益的事,必须审清楚,我不知笔录是如何记录的。
2、我说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不是国家与地区,李会芝法官也没有细审;
3、被告说个人不能注册CN域名,我说为什么这么多原是预留的域名的注册人是个人呢?李会芝法官对这就不审了。
4、被告拒绝提交向工信部备案的资料、不提交预留域名列表、不说明域名的有权注册人,李会芝法官不对原告申明“不提交证据,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严重后果”。
5、我说CNNIC的证据《域名通告》是2002年针对CN二级域名开放时的措施,不涉及1997年的COM.CN,李会芝法官根本不审。
6、CNNIC的《域名通告》中的57个CCTLD是预留的,其的域名列表中与其他案中的CCTLD已经70个了, 说明《域名通告》这证据是茅盾的证据,李会芝法官根本不审查。
7、…………
在明知被告及原主任是一个贪污、行贿、侵吞国家资产、冒充人民政府注册域名、违法乱纪管理域名的情况下,在明知原告是合法、有正当理由、注册流程合法的情况下,还要庇护被告,准备判决原告败诉,事实上是损害原告利益、保护营私舞弊、浪费域名资源、损害社会利益。
李会芝法官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中的以下条款:
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 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四) 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
第二十九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六)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第三十一条 (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民诉法》回避条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前提,目的是防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现在李会芝法官的所作所为十分明确已经严重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因此本人强烈提出回避复议申请。
另向作出本申请复议的领导请求:
1、在即将进行的第四次审理中,派人旁听,以消除原告的担心与防止不公正判决。
2、因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报工信部备案后施行”是诉讼的关键,被告只要举证,原告当即服判息诉。在法官责令提交备案证据的情况下,还是继续不提交,就可以认定被告没有备案,被告称向工信部提交过,但工信部不批,这说明工信部是不同意预留的。
此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敏杰          2011.03.13   
 
附:域名列表     原告提交起诉证据的复印件中有几个是看不清的,而被告却能列举出涉案域名的详细清单,证明被告收到了申请表格的原件(因这列表再次复印,所以看卷宗中的最为公平)。
回避复议申请书
 
天津市二中院:
我诉第一被告天津新网与第二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域名注册纠纷一案中,李会芝法官违反审理程序、违反法官法,今特提出李会芝法官回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法庭发传票于2011.02.18 日上午九点开庭,但二个被告都没有到庭。在天津二中院的大厅中,明白写着“超过半小时即按缺席审理处理”,按民诉法相应规定如果查清事实即可缺席判决。而李会芝法官却无视天津二中院大厅中的规定打电话催促二被告。
二、在2011.02.18 日下午第一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我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同时CNNIC也提交了答辩状与证据。李会芝法官责问我为什么不提前提交证据,我说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她说打电话给我,我手机关机,我的手机是二十四小时开机的。而被告也在此时提交,难道被告也电话不通吗?为何只责问我而不责问被告呢。将自己工作失误的责任推给我,完全失去了一个法官应有的诚实与公正。
三、在2011.02.18 日审理中(不是调解)让原告离开法庭,与CNNIC进行单方交流,显失公正。
四、我在证据目录中引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当做证据,未附上该办法。李会芝法官说法律法规不能当做证据,这是她在误导原告。应该是法律法规不需要举证
五、在2011.2.18日在我提交的证据中有CNNIC故意放纵他人冒充十七个市级人民政府注册域名。其中有tianjin.cn是冒充天津市人民政府注册的,已得到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证实,我要求法庭让被告提交这十七个市政府的注册申请表与代码证,以追究私刻公章、伪造公文的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但李会芝法官对这些不闻不问,麻木不仁,这是怠职的表现。
六、在2011.2.18审理中,我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失效的,就向法庭请求:我与CNNIC打了不少诉讼,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让我服判息诉,请求法庭中止审理,责令被告:
1、提交被告自称在2008年备过案的备案证据;
2、提交预留域名的列表;
3、说明每一个预留域名的有权注册者;
李会芝法官还明确说:“好,被告如提交了工信部的备案资料,你就服判息诉”,我也作了相应承诺,李会芝法官责令被告一周内提交上述三项,被告也作了相应承诺。在2011.3.7继续审理中,我请李会芝法官让CNNIC提交上次责令提交的三个证据,CNNIC说没有提交,李会芝法官不对被告申明“不提交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拒绝法官责令,是对法官的不尊重,我对不要自尊的法官非常害怕,他们不怕投诉、不要遮羞布,这种人往往也将上级领导也陷入被动的局面,会使我与CNNIC的斗争变成与司法腐败的斗争。
七、在我提交的证据中CNNIC原主任毛伟对域名营私舞弊、在域名管理上受贿十八万、侵吞国家资产的证据,原主任毛伟已经免职,并被北京纪委谈话的事实CNNIC的代理人都承认真实性。但李会芝法官对这些却非常不耐烦:“郑敏杰,这些与本案有关吗?”。我说人家行贿就能注册,我不行贿就不能注册,能无关吗?她那种不耐烦的表情自然流露出对潜规则的认同,对行贿不反感的法官肯定会因我未行贿而对我不利。
八、在2011.2.18日审理结束后,我要求复印笔录,她坚决不同意,使我在2011.3.7再次审理中,需要大量精力回忆被告曾经的胡说八道,她故意使我在诉讼中处理不利。
九、我于2011-02-28 18:09:51通过EMS向李会芝提交了证据,2011-03-02 09:58:00签收。可是以2011.3.7 日开庭时,陈会芝法官竟然说没有收到。在3月11日通知我不同意回避时说,3月9日才收到,我要求法院查清2-9号之间是谁在失责?
十、在2011.3.7 审理时,李会芝法官实在找不出驳回原告的理由,就主动诱导被告:“被告收到了申请表格了吗?”,企图以没有收到表格为由驳回原告。CNNIC回答说没有,我说被告收到了,李会芝法官问:“有什么证据?”,我说:“起诉时的申请表格复印件上的公章将具体域名盖住了,有几个域名连我自己也看不出,而CNNIC提交的列表却是清清楚楚,这说明CNNIC是收到了申请表格原件,只有黑字红章的原件才能看清,我说CNNIC你能看清这复印件吗?”,陈会芝法官说“我能看清”,我说“行,你说一下这是什么域名?”,她说“你竟然让法官回答?”,事实她也看不清。关于CNNIC收到申请表格的事实我作以下陈述:
1、我已经提交了特快专递、注册帐号、汇款凭证证据,李会芝法官也看了原件,而第一被告新网,三次传唤不出庭,我已认定:在原主毛免职后,第一被告不愿意再为CNNIC背黑锅,而是按规定提交了申请资料。第一被告不抗辩就等于承认。
2、我向CNNIC发邮件告知申请事项,CNNIC并未异议。
3、CNNIC在答辩状中未以没有收到申请表格为由抗辩,相反是打印出全部的涉案域名清单,这是CNNIC对原告要求注册涉案域名的回应;由于法官拒绝给我复印笔录,我现在只能回忆,CNNIC称是收到了复印件,可能是新网的复印机质量比较好,复印件也能看清,至于什么件那是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事,本原告无关。       
上述三点足以证明CNNIC收到了申请表格,并作了事实上的审核。而李会芝法官用这种诱导提醒CNNIC以此抗辩,足以说明她恶意庇护CNNIC。
十一、每次审理都将开庭通知书收回,这明显是在掩盖开庭次数;
十二、2011.3.7 中止审理后,李会芝法官向旁听人员索要电话号码,旁听人员是不能发言、提问、证明的,难道李会芝法官想请旁听人员来证明她在法庭上是公正审理的吗?
十三、我提交的证据,包括2011.3.7提交的证据,都让CNNIC质证,CNNIC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力也无力抗辩,但在笔录中没有体现。
十四、在审理中,无数次打断原告对证据的表述。
十五、在审理中,李会芝法官对原告的注册身份与动机等一一严格审查。并查明:原告身份、注册流程、注册动机合法有效;但李会芝法官却不对预留动机、有权注册人却不审理。
十六、被告说台湾是国家与地区,我在法庭上说这种说法严重违反了《反分裂国家法》,并出示了外交部的函,但李会芝法官无动于衷。
十七、我只看清一个合议庭人员叫李会芝,看不清其他二位的姓名,所以不知那位是李会芝,在2011.3.7我要求法官告知我左边的那个法官姓名(即李会芝),她竟然不肯告诉,经我提醒,根据民诉法规定,应该事先告知合议庭人员,才极不自愿说她就是李会芝。
十八、李会芝法官在审理中的问题: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往往忽略不审。
1、因FDJ.CN 这个域名被他人注册,我提出如果CNNIC能证明该域名的合法注册,我就放弃,这有关第三人权益的事,必须审清楚,我不知笔录是如何记录的。
2、我说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不是国家与地区,李会芝法官也没有细审;
3、被告说个人不能注册CN域名,我说为什么这么多原是预留的域名的注册人是个人呢?李会芝法官对这就不审了。
4、被告拒绝提交向工信部备案的资料、不提交预留域名列表、不说明域名的有权注册人,李会芝法官不对原告申明“不提交证据,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严重后果”。
5、我说CNNIC的证据《域名通告》是2002年针对CN二级域名开放时的措施,不涉及1997年的COM.CN,李会芝法官根本不审。
6、CNNIC的《域名通告》中的57个CCTLD是预留的,其的域名列表中与其他案中的CCTLD已经70个了, 说明《域名通告》这证据是茅盾的证据,李会芝法官根本不审查。
7、…………
在明知被告及原主任是一个贪污、行贿、侵吞国家资产、冒充人民政府注册域名、违法乱纪管理域名的情况下,在明知原告是合法、有正当理由、注册流程合法的情况下,还要庇护被告,准备判决原告败诉,事实上是损害原告利益、保护营私舞弊、浪费域名资源、损害社会利益。
李会芝法官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中的以下条款:
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 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四) 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
第二十九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五)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六)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第三十一条 (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民诉法》回避条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前提,目的是防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现在李会芝法官的所作所为十分明确已经严重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因此本人强烈提出回避复议申请。
另向作出本申请复议的领导请求:
1、在即将进行的第四次审理中,派人旁听,以消除原告的担心与防止不公正判决。
2、因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报工信部备案后施行”是诉讼的关键,被告只要举证,原告当即服判息诉。在法官责令提交备案证据的情况下,还是继续不提交,就可以认定被告没有备案,被告称向工信部提交过,但工信部不批,这说明工信部是不同意预留的。
此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敏杰          2011.03.13   
 
附:域名列表     原告提交起诉证据的复印件中有几个是看不清的,而被告却能列举出涉案域名的详细清单,证明被告收到了申请表格的原件(因这列表再次复印,所以看卷宗中的最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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