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网络中心的公司也开始做域名投资了
(2011-01-13 17: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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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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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08000184]
投诉人:联德利有限公司
(Lend Lease Corporation Limited)
地 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2000悉尼市澳大利亚广场利维46号
(Level 46, Austrilia Square, Sydney, New South Wales, 2000,
Australia)
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哲
被投诉人:北京三方创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不详
明明是在中科院网络中心的办公楼,竟然地址不详,当管理机构也对域名贪婪的时候,是多么可怕。
注册号: | 110108001322180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主体名称: | 北京三方创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兰英 | 行政区划: | 海淀区 |
成立日期: | 2000-05-08 | 注册资本: | 400 万 |
经营期限自: | 2000-05-08 |
经营期限至: | 2020-05-07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企业状态: | 开业 |
地址/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314室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北京三方创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陈兰英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314室
这也是为什么CNNIC要将域名注册信息隐藏的原因。
争议域名:bovislendlease.com.cn
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二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9)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33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6年3月17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联德利有限公司(Lend
Lease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为“投诉人”)于2008年11月27日针对域名“bovislendlease.com.cn”以北京三方创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简称“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bovislendlease.com.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08000184。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8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2008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
2008年12月15日,注册服务机构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
2008年12月1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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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8年12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收到的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8年12月22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CNNIC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9年1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因逾期未收到被投诉人任何答辩信息,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缺席审理。
由于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回应。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9年1月19日已指定一位独任专家候选人。后因故需要更换独任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9年2月13日将康明先生列为候选专家,并发送邮件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独任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康明先生于2009年2月13日回复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9年2月1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康明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9年3月2日前(含3月2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联德利有限公司(Lend Lease Corporation
Limited),地址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2000悉尼市澳大利亚广场利维46号(Level 46, Austrilia Square,
Sydney, New South Wales, 2000,
Australia),投诉人的代理人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哲,邮件地址为szhao@iprigh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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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被投诉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库记录及业经注册服务机构确认的注册信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即本案被投诉人为:北京三方创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不详,电子邮件地址为wangchen@sfn.cn。被投诉人于2007年10月25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被投诉域名。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首先,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享有合法民事权利。
1、投诉人背景介绍。
联德利有限公司(Lend Lease Corporation
Limited),又称联盛集团,成立于1958年,是全球领先的房地产服务公司。联盛集团是全球最大及最富经验的项目管理与设计建造公司之一,集团通过3个核心业务平台提供服务:房地产投资管理(房地产投资),项目管理与施工(宝维士联盛)以及综合开发服务(由不同业务组成,包括Delfin
Lend
Lease和亚太地区的商业开发业务)。这三个核心业务在亚太、欧洲和美洲都有交互运作,运营遍布六大洲四十一个国家,全球雇员逾一万名。
2、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商标“BOVIS LEND LEASE”和“BOVIS LEND LEASE及图”商标的商标专有权。
在中国,投诉人注册了以下商标,这些商标目前仍然在有效期内:
类别
注册号
注册日期
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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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14
2002年1月21日
BOVIS LEND LEASE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用于工程控制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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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60
2004年10月28日
BOVIS LEND LEASE 及图
建筑咨询;建筑内外部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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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软件使用许可;勘定;庭院风景;环境保护咨询;环境设计服务;关于工业;商业;保健;旅游;零售以及居住用各种民用设施及工程的咨询服务;关于工业;商业;保健;旅游;零售以及居住用各种民用设施及工程的设计服务;关于工业;商业;保健;旅游;零售以及居住用各种民用设施及工程的规划服务;工程;民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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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730
2002年8月28日
BOVIS LEND LEASE 及图
工程进度查核,关于工业、商业,保健,旅游,零售以及居住用各种民用设施及工程的建筑服务,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建筑结构监督,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清洗建筑物(内部),清洗建筑物(外表面),通过电子形式提供关于工程建筑的信息,维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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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9679
2002年5月14日
BOVIS LEND LEASE
建筑咨询,建筑内外部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勘定,庭院风景,环境保护咨询,环境设计服务,关于工业,商业,保健,旅游,零售以及居住用各种民用设施及工程的咨询服务,关于工业,商业,保健,旅游,零售以及居住用各种发用设施工程规划服务,工程民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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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341
2002年5月7日
BOVIS LEND LEASE
关于民用工程及设施的金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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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342
2002年5月7日
BOVIS LEND LEASE
关于民用工程及设施的金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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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中国,投诉人的业务是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宝维士联盛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开展的,宝维士联盛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自1993年对投诉人的“BOVIS
LEND LEASE”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
投诉人1999年11月17日即注册了“bovislendlease.com”域名并投入使用。它是全世界消费者了解投诉人公司的一个重要窗口。该网站从公司档案到最新产品发布,乃至公司品牌策略等都有详尽介绍。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传统媒体之后又一主要宣传媒介的今天,以“bovislendlease”为域名识别部分的网站是投诉人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交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任何使用或注册与“bovislendlease”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的行为都可能侵害投诉人的知识产权。
4、被投诉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完全相同,被投诉域名的使用将会造成互联网的使用者将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相联系,造成混淆和误认。
被投诉域名“bovislendlease.com.cn”中“com”是通用顶级域名,不具有显著特征,不是一个域名区分于另一个域名的主要部分,“cn”是“中国”的国家代码,用在域名中表示中国,也不是区分域名的主要部分。因此,被投诉域名中的“bovislendlease”是投诉域名的主体部分。而“bovislendlease”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bovis
lend lease”完全相同。由于投诉人商标“bovis lend
lease”是投诉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该商标由三个英文单词组成,每一个都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投诉人的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在该商标上附着了投诉人的投入和倾注其中的热情。另外,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域名“bovislendlease.com”的主体部分完全相同,由于投诉人的全球官方网站即为www.
bovislendlease.com,它是全世界的消费者了解投诉人及其产品的一扇重要的窗口,由于争议域名“bovislendlease.com.cn”仅仅比投诉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域名多了一个“.cn”,非但不能使网络使用者识别域名注册人的真实来源,反倒恰恰会误导网络使用者认为该域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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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投诉人主网站的中文子网站,从而访问该网站,但是由于网站的内容与投诉人的业务大相径庭,互联网使用者会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混淆和误认。
综上,被投诉域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即被投诉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完全相同,被投诉域名的使用将会造成互联网的使用者将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相联系,造成混淆和误认。
其次,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无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未合理善意的使用该域名,也未使该域名获得任何知名度,其注册和使用被投诉域名将会极大的误导消费者。
被投诉人并非是“bovis lend
lease”商标的所有人,并非“bovislendlease.com”域名的所有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合法授权经销商,因此,被投诉人对“bovislendlease”名称不具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注册了一个与自己的业务毫无任何联系的房地产和金融领域的域名,被投诉人将该域名使用在一个类似网络搜索的网站上,本身并非善意地使用该域名,也并未使该域名获得任何知名度,相反的,其注册和使用将会使互联网用户造成极大的困惑和混淆,因为作为投诉人的全球的网站和窗口的是“bovislendlease.com”,而“bovislendlease.com.cn”则会让互联网的使用者误认为该网站为投诉人的中文子网站,但是当用户打开该网站时却与他们的想法大相径庭,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他们的混淆,损害网络使用者和投诉人的利益。
因此,被投诉域名不满足《解决办法》第十条的任何一种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无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未合理善意的使用该域名,也未使该域名获得任何知名度,其注册和使用被投诉域名将会极大的误导消费者。
第三,被投诉人抢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
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公司,被投诉人本身即是从事网络技术及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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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相关的服务商,与被投诉人的业务没有任何的关联,被投诉人申请注册一个自己不享有任何合法的在先权益的域名,一来会阻却该域名的真正所有者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在中国开展业务,同时也会使得互联网的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混淆和误认。作为提供域名注册的服务提供商,被投诉人自己申请注册他人有很高知名度的域名,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
此外,被投诉人曾经注册了赛诺菲-安万特公司(SANOFI-AVENTIS)的域名“aventispasteur.com.cn”,后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定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具有恶意【(2008)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32号】,因此,移转该域名给赛诺菲-安万特公司。
除了以上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域名,被投诉人还申请注册了“tieren.cn”域名,也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定认为注册该域名具有恶意【(2007)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185号】,因此,将该域名移转给了大庆石油管理局。
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已经满足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条件,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域名具有恶意。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的在先民事权利,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抢注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争议域名“bovislendlease.com.cn”应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答辩
被投诉人没有向专家组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口头联系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四、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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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
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投诉人在中国就“bovis lend
lease”文字及图在多个类别注册了多个商标并且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其中包括对第9类、第42类、第37类和第36类注册,分别获得了第1702014号、第2023360号、第1958730号、第1769679号、第1764341号和1764342号的注册商标证书。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时间。“bovislendlease”合在一起时不是普通词汇,除了可以作为名称外,本身没有什么含义。
基于以上事实,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于“bovis lend lease”享有民事权利。
(二)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是否相同或相近
争议域名“bovislendlease.com.cn”由“bovislendlease”和“.com.cn”两部分组成,其中“.com.cn”属通用部分,“bovislendlease”是该域名的识别部分,用以识别不同的域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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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将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标志“bovislendlease”和“bovis lend
lease”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去作为域名通用部分的“.com.cn”,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标志之间除空格外没有任何区别,构成相似。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三)关于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拥有“bovis lend
lease”商标专用权,从没有获得过投诉人商标使用的任何许可,其注册本案争议域名也大大晚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专家组同时认为被投诉人自身也与“lend
lease”商号没有任何关联。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反驳,也没有提出任何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域名的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专家组认定,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四)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利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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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
投诉人指称,“bovis lend lease”是投诉人在先注册英文商标和拥有的商号,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联系。而“bovis lend
lease”作为商标和商号,在经过投诉人长时间、持续及大量的使用之后,已经同投诉人及其产品和服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使用权以及相应的市场声誉等无形财产权应属于投诉人所有。消费者一见到“bovislendlease”,首先会联想到投诉人及其产品和服务,而不会联想到其他的涵义。在与投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和商业关系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将其申请为域名,显然绝非巧合,而是一种有意识的抄袭和复制。这样,被投诉人注册使用“bovislendlease.com.cn”将阻止投诉人注册该域名,从而阻止投诉人利用这一域名开展网上宣传和业务,割断消费者与投诉人的网上联系,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因此,被投诉人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对于投诉人所述情况,被投诉人在享有答辩权利和充分时间的情况下,没有提出答辩予以否认。鉴于此,专家组采信投诉人所述的情况为事实。
在投诉人所述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指称成立。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恶意情形。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
五、裁 决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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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域名“bovislendlease.com.cn”转移给投诉人联德利有限公司(Lend Lease Corporation
Limited)。
独任专家:
二ОО九年三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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