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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一审宣判,宝宝没有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2018-02-12 15:13:10)
标签:

杂谈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基本内容如下: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

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对以上判决,本人有个疑问: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是否正确?

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https://wx4/large/6db09cf7gy1fodnmyv0chj20au07s0su.jpg

但是, 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来比照这几条法律条文,分析一下王宝强案例的实际情况:

马蓉婚内与宋喆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即“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 ;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让王宝强被戴上“ 绿帽子 ”,名誉严重受损,吻合:“ 侵害他人(王宝强)人格利益 ”  ,并使得王宝强家庭破碎,子女分离——这样还不算是“后果严重”?

https://wx4/large/6db09cf7gy1fodnmr1ob4j20dt0alaak.jpg

​所以,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条款,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予以支持才能显示法律的公平!事实上,王宝强确实因为马蓉的出轨而遭受了莫大的精神损害!

再说句题外话:建议最近被李小璐起诉的多个微博账户,也好好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断一下自己的输赢概率,有没有可能赔款——于素人而言,钱可不是风吹来的,几十万确实不是小数目,但光是害怕也没用,依法办事儿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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