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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基本内容如下: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
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对以上判决,本人有个疑问: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是否正确?
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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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来比照这几条法律条文,分析一下王宝强案例的实际情况:
马蓉婚内与宋喆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即“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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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条款,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予以支持才能显示法律的公平!事实上,王宝强确实因为马蓉的出轨而遭受了莫大的精神损害!
再说句题外话:建议最近被李小璐起诉的多个微博账户,也好好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