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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岁少年强奸了二十二岁女子

(2011-07-30 10:36:16)
标签:

户籍

年龄

法律

杂谈

分类: 忆境朦胧

                十二岁少年强奸了二十二岁女子

    笔者曾亲历了一起强奸案件的侦办,案件的侦破虽不费周折,但后续的办案过程却异常的复杂,可以说给受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更大,至今难以忘怀。

    去年的夏季,犯罪嫌疑人郝路、耿红、韩石三人在饭馆喝酒后携短刀、砍斧在市内一避静街道内以打车为名抢劫一出租车,将女司机捆绑并用胶带纸将嘴封住后塞入后备箱内,由耿红驾车在市区繁华地带以下车问路为名,将正要回家的市内某公司女青年张玲强行推入出租车内,在车内实施抢劫,女青年的项链、耳坠、手机和所带现金银行卡都被悉数抢去。三名犯罪嫌疑人在车内对女青年持刀威胁并让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到银行取款机取了钱后将车停在一豪华酒店门前准备胁迫女青年与他们一块入住该酒店。就在此时,后备箱中的女司机挣脱捆绑后跳出后备箱并跑进酒店打电话报警。嫌疑人见状急忙驾车逃窜。

    在郊区一村庄边上,三名犯罪嫌疑人停车后,即对受害人实施强奸。期间受害人多次恳求说自己正来例假,求他们放过自己。但丧心病狂的三名嫌疑人不管不顾,先后对张玲进行强奸,并用刀斧威胁不让她喊叫。犯罪过程中嫌疑人的精液遗留物和受害人的血迹都留在了出租车后座上,受害人的内裤由于搽没脏污也一并遗弃在出租车内,为侦查机关破案提供了第一证据。事后,三名嫌疑人驾车来到一商业街旅店,用受害人的身份证登记开房,并胁迫受害人入住,犯罪嫌疑人耿红驾驶抢来的出租车回家途中被接警后巡查的民警抓获。

    郝路与韩石胁迫受害人入住旅店后,韩石自己住一间房,郝路带受害人住一间,进屋后郝路再次对张玲实施强奸,旅馆床单上留有明显的遗留物。当民警根据耿红的交代前来抓捕时,旅馆服务人员一问三不知,除有受害人的入住登记外,另外两人并没有任何登记可查。经民警反复做工作,服务员才带民警打开了住有嫌疑人的房间,当时,犯罪嫌疑人的凶器就放在床头柜上,由于他们睡得过死没有听到动静,否则就很危险了。抓获嫌疑人的同时,解救了受害人张玲。

    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连夜进行,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三名嫌疑人均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根据其交代年龄,均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侦查机关在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而在其后的案件侦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却是始料未及的,办案难度很大。

    在案件侦办完结,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阶段,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犯罪嫌疑人郝路的法定责任年龄问题。户口登记显示,嫌疑人郝路的出生年月与他自己供称的实际年龄相差太大。如果按户籍登记年龄,郝路今年才十二岁,而他自己供认的实际年龄是十七岁。因此,检察机关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应该由司法医疗鉴定单位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年龄的骨龄证明。

    前期侦查工作,办案单位已经为此走访了嫌疑人出生地的街坊邻居和其就读的小学,并根据户籍资料所显示的出生医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相关调查都能够说明郝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就是他本人在审讯中供认的年龄,而且那份由嫌疑人父母提供的出生证明经对签字医生核对证实系伪造,但户口登记却无法改变,在法律上,那是有证据力的。最后司法医学鉴定郝路的骨龄为15岁至17岁,按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犯重大罪名就可以承担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最后批准了对郝路的报捕请示,但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说来说去的还是年龄认定问题,到现在法院还没有宣判。

    据嫌疑人交代,他自己的年龄之所以与户口登记不符,是因为他父母未婚先孕,当时他父亲正在服役,而村里也正在搞计划生育,所以等到他父亲复员回地方结婚后两年才向村里缴纳了罚款,开具了户籍登记介绍信到派出所登记了户口,而派出所登记的时间就是户口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

    作为办案人员,特别同情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特别愤恨,可法律就是法律,虽然受害人在这一问题上受到了二次伤害,罪犯不能尽快的绳之以法,但也是无奈的等待法律的审判。我们只能说,案件办完了,留下的问题值得深思。一是女青年晚上外出必须提高警惕,最好是搭伴出行,不与陌生人搭话;二是户籍登记和管理漏洞突出,不能真实的反映人口出生情况;三是女出租车司机夜晚尽量不要跑车,更不要跑郊区或外地,自觉地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四是旅馆业管理要强化,相关制度要落实,不能见钱眼开,什人都可以入住,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要主动提供协助和帮助。最后就是我们的司法单位,程序要合理,认定要准确,不枉法不放纵,坚持以人为本。

    还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鉴于案件的敏感性,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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