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 ≠ 免除赔偿责任
(2011-09-09 15: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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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眼透视 |
并发症 ≠ 免除赔偿责任
撰文: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疗行为发生的后果之一就是并发症,如手术并发症、药物使用导致的并发症等。以前,医生总认为并发症是可预见但难以避免发生的后果,因此医疗机构对并发症的发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即使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是并发症,医疗机构也并不必然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对并发症的处理,医生应当高度重视!
案件回放
2009年4月9日,患者郭川生在NF医院体检,发现胆囊壁上隆起实性团块,NF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并胆囊息肉。4月29日,郭川生在NF医院处复查,经诊断为胆囊结石、胆囊息肉,NF医院遂将郭川生收住入院。4月30日,NF医院为其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前,医生向郭川生交待了病情、手术风险,并征得其同意及签署麻醉、手术知情同意书,然后在全麻下为患者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胆囊胆固醇性息肉,慢性胆囊炎,胆囊浆膜面可见少量肝组织。术后前2天,患者诉腹胀、腹痛,但无高热、畏寒,无恶心、呕吐,皮肤巩膜无黄染现象。术后第3天,患者仍诉腹胀并右肩膀疼痛,但可以忍受,无高热(为中低度发热)、畏寒等其他症状。医生考虑为肝性黄疽,加用护肝药物和继续抗炎抗感染治疗。术后第5天,患者诉腹部疼痛及右肩膀疼痛较前明显减轻。2009年5月8日,患者出院。5月19日,患者因“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右肩疼痛20天”再次入住NF医院。入院时体查:生命体征平稳,神清,皮肤巩膜轻度黄染,腹平软,右上腹轻压痛,肝区叩击痛,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正常。B超检查示:胆囊己切除,肝内、外胆管未见增宽,未见异常回声,右膈下见不规则形液性包块。医生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改变、右膈下脓肿,遂于5月20日转往A医院治疗。患者在A医院诊断为右膈下脓肿,于入院当天急诊予B超引导下行膈下脓肿穿刺置管引流术,于右侧腋前线第8肋间引出腥臭脓液约600mL。患者其后在A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6月8日康复出院。
患者认为首诊医院——NF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人身损害,在与NF医院协商不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 584 2.18元、误工费12 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500元、陪护费3 7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 090元、交通费1 500元、伤残生活补助106 195.8元、精神抚慰金53 098元,合计人民币238 061.98元。
各方意见
患方认为:
患者在NF医院做“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多次向医生表述不适,术后6天起便中带黏血,不成形,并一直感觉腹部疼痛、胸闷、气短,有反复发烧、右肩部不间断疼痛等症状。但医生对患者病情估计不足,只是反复进行抽血化验和消炎止痛,没有考虑患者胆汁外溢和外溢带来其他器官损伤的可能性,也没有做相应的复查。NF医院手术存在过失和瑕疵导致患者胆管残端漏,术后患者反复发烧、并诉肩痛等不适症状,医生没有考虑手术操作导致的胆漏积液,未及时清除积液,导致患者腹腔炎并长期承受常人极难忍受的痛苦。NF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
医院结合患者的具体病情,在手术前诊断明确,手术操作规范,完全符合医学常规。手术顺利切除胆囊,术后给予抗感染、止血等对症处理,治疗方案符合治疗原则。患者在术后自诉腹胀、腹痛,并于术后第3天出现右肩部疼痛,其他检查无明显异常,症状在给予加强抗感染等处理后缓解。术后第5天患者仍诉腹胀,右肩部疼痛,为排除手术并发症,医院已进行相关检查,B超提示腹腔内肝前少量积液,胆总管未见扩张,无特殊异常;腹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考虑患者已排气、排便,医院遂继续给予抗炎、护肝等对症处理,症状得到好转。术后第8天已无明显腹胀、腹痛,患者要求出院。出院后第11天经检查,患者腹腔脓肿,考虑术后感染、胆囊管残端渗漏引起可能性大,医院即将患者转入A医院治疗。患者在术后出现常见的腹腔感染、胆囊管残端渗漏是胆囊手术的常见并发症,与患者疾病本身的炎症、水肿、黏连等有密切关系,是现代医学技术不能完全避免的,并非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或过失所致,医院并无责任。
鉴定专家意见:
NF医院对患者所作的胆囊结石、胆囊息肉的诊断明确,有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的手术指征,术前检查未发现明显的手术禁忌症;医生经履行手术和麻醉风险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同意后,予以手术治疗;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术后病理检查证实术前的诊断。
无论是开腹胆囊切除术或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胆漏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之一,其原因可以是胆囊管残端瘘,也可以是发生在胆囊床底迷走胆管漏。NF医院虽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手术并发症的发生预见性不足,但患者术后出现胆漏、膈下脓肿为胆囊切除术并发症之一,与NF医院的医疗行为及上述医疗不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一方面,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的问题上,首先,NF医院根据患者的主诉,结合有关检查,得出患者患有胆囊结石、胆囊息肉,并有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的手术指征的诊断结论,医院的诊断准确。医院经履行手术和麻醉风险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同意后,予以手术治疗;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术后病理检查也证实术前的诊断。术后当患者出现腹胀、腹痛和右肩部疼痛时,医院及时作血常规、肝功化验、腹部B超及腹部平片等复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抗炎护肝等治疗,患者的症状得到改善。其次,患者在术后出现胆漏的并发症,不管是开腹胆囊切除术或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该并发症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之一。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并发症预见不足等医疗不足,但该医疗不足与患者的术后并发症并无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NF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并发症的出现预见不足,该预见不足虽不构成医疗过失,但难免会错过治疗患者并发症的最佳时机,从而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期限造成一定的影响,增加患者的损失,对此NF医院应予赔偿。鉴于患者的手术后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且因客观情况导致该并发症不易发现,NF医院的医疗不足对并发症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轻微的,故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被告因并发症所产生损失的30%为宜。
因此,判决NF医院赔偿患者郭川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1 023.83元。
律师意见:
医生应当高度重视“并发症”
从法律上看,临床上所发生的并发症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发生可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预后,这种不良预后的发生与医护人员的“医疗过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二种,则是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生的“责任失误”或“技术失误”而诱发的并发症,该种并发症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过失有因果关系。
从逻辑常理分析,上述第一种的“难以避免并发症”引发的医疗纠纷应该较第二种少,但其实不然。由于医学上对于“难以避免并发症”并无明确的定义,即使医疗事故鉴定,亦纯以鉴定专家个人经验下定论,有时导致同为专业医师的鉴定人及行为人(当事医护人员)对于其衍生的“并发症”未必有一致性的结论,更遑论让患者及其家属接受,因此,所谓的“难以避免并发症”所引起的争议反而较多,和解难度也较大。
本案中,尽管法院认定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原因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是,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并发症的出现预见不足,因此,医院也应当就患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即使是被认定为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亦不能成为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免死金牌”。因此,医生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说相关的手术治疗方法、步骤、可预见并发症的预防以及处置,在诊疗活动中显得更为重要。对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应当尽早发现、尽早对症治疗,切忌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诊断上和处置上的不足或失误。
专业审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案例教学研究所研究员、高级律师梁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