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性侵幼女 休拿“免死金牌”

标签:
详情嫖宿幼女公务人员热门话题限度杂谈 |
http://www.tiannv.com/uploadfile/2013/1025/20131025041042230.jpg休拿“免死金牌”" />
官员性侵幼女需从重处罚(此文章属于天下女人网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胡适先生曾言,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首要的一件事就是看他们怎样对待孩子。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说过,这个世界会依据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儿童而对它作出评判。对待孩子,全世界都会达成一个共识——保护他们的权利,是社会最基本的底线,侵害她们的权利,当从重处罚。
10月24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指出: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发生性关系者,均以强奸罪论处。《意见》还首次明确了包括“公务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在内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从重处罚情节。
国内近年来不断出现性侵幼女案件,今年上半年被媒体爆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更是不绝于耳。从5月8日“海南校长开房事件”开始,到28日广东深圳曝出多名小学女生遭班主任猥亵,再到29日河南桐柏一名老师猥亵多名小学女生被批捕,短短20天连发至少8起校园性侵幼女案的事实,让“性侵女童”成了国内最引以为耻的“热门话题”。
在众多性侵幼女案件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更让人无法接受——性侵幼女多发生在国家公职人员中。然而,幼童的权利被严重地侵害后,法律的“不作为”让人更为心痛。除了像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那样的性质恶劣者受到极刑惩处,以及被举国关注的海南“开房校长”获刑13年半之外,大多案件最后以“嫖宿幼女罪”来收场。
http://www.tiannv.com/uploadfile/2013/1025/20131025041048816.jpg休拿“免死金牌”" />
官员性侵幼女需从重处罚(此文章属于天下女人网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嫖宿幼女罪”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刑罚,而这一独特的“嫖宿幼女罪”,模糊了犯罪的边界,相比强奸幼女的罪名,做出了相对量刑更轻、要件更复杂的规定。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期是5-15年,而强奸罪是3年至死刑,因此嫖宿幼女罪一度被认为是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更被认为是给某些男人留下的一道法律的后门,可以说这是一项多此一举的“恶法”。
如今,四部门新规的出台,虽然仍有12岁的年龄限制,但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试图着力于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实乃校正的正义。因为,嫖宿幼女罪虽然存在金钱交易,但是并不能排除利诱、强迫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可能,对于无判断能力、无自主意识的未成年幼女来说,很可能一块糖几块钱就会被骗去做自己根本不理解的事情,从而受到一辈子都无法抹平的伤害。
侵犯幼女本就可恶,法律万万不能成为骄纵犯罪的推手,而是应该成为有“恶念”的人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为强奸罪的“扩容”意味着能拿“嫖宿幼女罪”当挡箭牌的范畴在“缩小”,官员性侵幼女不再握有这块“免死金牌”。但是对于保护幼女免于性侵来说,《意见》还没有达到釜底抽薪的目的。要真正形成震慑,防止幼女被性侵,废除嫖宿幼女罪才是关键。我们还应期待立法层面有更实质性的内容出台,不要让更多的孩子付出血与泪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