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013-07-09 15:39:48)分类: 会计 |
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只涉及揭示和规范一般行业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问题,信托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长期沿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无法全面而有效地揭示这种新型且特殊的信托业务关系。
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的人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传统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效益”,在信托业务会计中改为:资产=信托+信托增量。
1、资产。是指信托资产。即信托业务特定会计主体的资产,应是指信托公司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把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本质特征主要是一种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然而,从信托关系的制度看,信托财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不为受托人所有;从信托的实质看,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财产支配权,不为受托人所有;从信托的实质看,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财产支配权,并不能对其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拥有或控制,而且接受信托财产也无需支付同等代价,又不属于赠予性财产。可见,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自有资产的范畴,只能视为信托公司法律主体之外的“特定会计主体”资产,即信托资产。其内容包括货币资金、财产物资、权力及其他信托资产。
2、信托。指的是委托人依照信托契约文件规定交付的各种财产物资,反映的是信托财产的来源,类似于其他会计主体的所有者权益,如资金信托、房产信托等。在数量上表现为“特定会计主体”的信托资产扣减其抵减项目后的净额。其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划入的信托财产原值及其管理运用形成的“信托增量”,“信托增量”相当于其他会计主体的“利润”,在数是上等于信托业务收支累计净额。当信托财产交付时,应依据有关信托文件与相关手续,对形成的信托资产及其来源进行确认、计量,如以资金信托为例,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信托账户)”,贷记“资金信托—××品种”,这时确认的信托资金来源即资金信托相当于其他会计主体的投入资本;在会计期间内,伴随信托资产运作产生的收入与支出,仿照其他会计主体“利润”的形式以其收支净额作为“信托增量”在“信托”范畴内列示,这是因为这收支净额是“特定会计主体”信托财产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其收入“信托”要素比较适宜。
信托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除非破产,银行对其负债即储户的存款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的人负债,所以信托公司的负债很少,资产负债率很低。
3、收入与费用。“收入”与“费用”要素同“信托资产”要素一样,其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基本一致,唯一区别是针对信托业务“特定会计主体”的。其确认与计量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因信托管理运用、处分产生收入时,借记“信托资产类科目”,货记“收入”;发生费用时,借记“费用”,贷记“信托资产类科目”或“信托资产抵减项目”。在每个会计期末,收入与支出轧差即为“收支净额”,类似于“利润”,反映了“信托增量”,是形成信托资产的重要途径,这里不采用“利润”要素,主要是考虑突出其“信托”含义,而且它也没有“利润分配”那种较复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