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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
自古以来很多人都认为秦法暴虐,更认为秦法残暴是导致秦朝短命的重要原因。比如桓宽就在其著作《盐铁论》里面说到:“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循,奸伪萌生,有司法之,若救烂扑焦,不能禁非。纲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这段话的大意是说秦法对于治理国家就是然并卵,没有三纲五常和仁义礼法有用。桓宽还说:“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这段说的是秦国人因触犯秦法而被削去的鼻子和砍断的脚多得是装了一车又一车,简直没地方放了。可见,秦国的犯人之多,秦法残暴。这就是桓宽对秦法的态度,也代表了很多人的观点。
但秦法真是这样吗?荀子这位先贤曾亲自去秦国做过实地考察,他得出的结论是:“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这段话的大意就是说用秦法治理秦国达到了韦小宝说的“鸟生鱼汤”时期的治世效果。荀子在最后对秦法给出了一个极高的评价:秦国政令简要却详尽,政事不繁杂却有成效,秦国已经达到了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
荀子的观点比桓宽更有说服力。一则因为荀子的身份与地位;二则荀子就是那个时代的人;三则因为荀子进行了实地考察。其实拿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最有说服力,里面记载的一条的法规就足以让我们今人汗颜。如果今天的中国社会重新实施秦法中的这条法规,我个人认为可以唤醒当代国人的良知与血性,扫除社会的冷漠与怯弱,彻底改变当前社会的一个不良风气。
二
我们现在是否已经习惯了对不涉及自身的扒窃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我们是否对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某人为了阻止扒手行窃受伤或者丧命,但众人围观无人伸手援助等新闻已经司空见惯和麻木不仁;我们是否已经接受了自扫门前雪的人生理念,哪怕围观群众远远多于歹徒,但我们选择缄默和坐壁上观;我们是否把所有期望都寄托在像徐洪刚这样的英雄身上;我们是否只剩下在事后捐款、臭骂发泄、当键盘侠及对已经被打翻在地的罪犯身上再踏上一只脚的本事。山东招远麦当劳邪教杀人案发生后,360董事长周鸿祎曾说:“现场那么多人袖手旁观,为什么无一人是血性男儿出手制止,为什么能看着一个无辜的女孩被活活打死?”我相信周鸿祎说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人们都如此的冷漠与怯弱!
我们任何人都不能站着说话不腰疼,都没有权利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去批评他人。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有“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本事,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在紧急情况下准确拿捏“见义勇为”与“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更不是每个人都能承担良知与血性的后果。毕竟“见义勇为”是道德,不是义务,更不是法律规定。所以我们理解自己,也理解他人,更理解目前的这个社会。
但是遇到“路见不平”的时候,大秦人民会出现和我们一样的冷漠与怯弱吗?答案是不会,因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意思就是有歹徒在公共场所行凶时,其距离歹徒在百步以内的人如果不加以出手援救,就触犯了秦法,要被罚两副盔甲。两副盔甲对于秦朝的普通百姓来说绝对是一项高额经济处罚。一则是因为古时候没有机器进行盔甲生产,只能手工作业。做两副盔甲需要消耗秦朝百姓的大量时间,可能还要耽误他耕地、徭役等其他事宜。再则就是制作两副盔甲的原材料绝对不是秦朝普通百姓可以承受的。这两幅盔甲做下来,不倾家荡产也要元气大伤。所以秦朝人民在重罚之下岂能不集体出手对付行凶歹徒。我们要坚信一点,人世间永远是邪不压正。当吃瓜群众都发出“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时候,再凶残的歹徒也必定慌乱与害怕,光明终将刺破黑暗。所以秦法对人性和法律效率有着深刻的研究,一方面秦法不是把人的良知与血性放在道德高度进行表彰与发扬,而是放在法律惩罚机制与义务责任下来激发。秦法的制定者很清楚,前者只能产生英雄;而后者却可以培养公民的集体行为习惯,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此乃对人性也。另一方面,秦法知道如何才能集中力量有效震慑行凶歹徒,怎样才能让受害人及社会利益得到最及时的有效保护,把损失降到最低。此乃法律效应也。
当然,秦法像此类的法律条文还有:“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遇到歹徒入室行凶,受害人大呼救命求援,如果街坊邻居在家而不及时出手相助的话就触犯了秦律,必须给予惩罚。当然,如果街坊邻居不在家就不论罪。你看,这是不是远亲不如近邻,而且设定的触法条件很客观科学,很讲道理。秦法虽有连坐但更有连助。不过,这条法规的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秦朝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片警。但凡受害人发出救命求援,不论以上工作人员是否在家在岗,只要没能及时出现都是触犯了秦法,必须问责。秦法这条规定对政府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工作要求,但我个人认为这很公平,既然你要吃皇粮就必须担负不同于普通人的工作责任和工作风险。公务员不能光享受体制内的权利与福利而只承担与普通公民一样的义务和风险,如果是这样才是真的不公平。所以秦法的这条法规设计十分科学合理,它让秦朝的老百姓能够享受政府力量带给他们的平安,这样的社会治理才能最终达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
三
通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以上法规的讲解,我们还会认为秦法只是简单的暴虐吗?秦法是违背人性的吗?秦朝的灭亡是因为秦法导致的吗?如果秦法不科学不合理,那就不会从秦孝公一直传承到秦始皇,要出事早就出事了,那还能奋六世之余烈。如果秦法违背人性,秦国不可能凭借这个治国体系席卷天下,吞并六国。
当然秦国的法制体系肯定存在很多不合理不完善及原始野蛮之处,不能和我们现在的法治体系相提并论。但是秦法毕竟是我们老祖宗的智慧结晶,秦朝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尝试“以法治国”的朝代,所以秦法中肯定会有一些好东西供我们参考与借鉴。我们站在老祖宗的肩膀上,一定能看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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