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儿子被拐卖案中,
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北京王勇律师

电影《失孤》的原型郭刚堂的儿子被拐卖案,终于在2021年7月份,经过山东河南警方的联合侦破,抓获了拐卖其儿子的犯罪嫌疑人,并使其父子相认,完成了团聚,之后儿子选择继续跟其养父母一起生活。很多网友在痛恨人贩子拐卖儿童毁人家庭的同时,都感到应该对收买孩子的养父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目前并未看到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明白这中间的原因,引发了一些热议。
那么,根据法规定,是否应该追究收买孩子的养父母刑事责任呢?在这里,我从法律上给大家分析一下: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241条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根据现行刑法的上述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案中的被拐卖儿子的养父母却具备法律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是这样的:
虽然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只要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是现行法律,现行刑法第241条上述第六款的规定是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条款,而失孤案原型的儿子被拐卖以及其养父母收买郭刚堂被拐卖的儿子的行为是发生在1997年9月21日左右的时间,因此,对其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按照2015年修改之前的法律规定来进行。
在1979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该买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父女的意愿,不妨碍其回到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妨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按这个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收买儿童的其养父母没有虐待被收买的孩子,在案发后又没有阻碍对其解救的,这种行为就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会被抓起来了。
那么,像在本案中,出现新旧法律规定有冲突的时候,该适用哪一个来定罪量刑呢?
这就是法律上的溯及力问题,就是指的新出的法律对生效之前的行为能不能追究的问题。按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适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律对生效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新法律管不了生效前的事,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法律,但是如果新法律规定的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那就适用新法律,也就是说,新旧法律规定出现不同的时候,哪个处罚的轻就用哪一个。在本案中,收买儿童的养父母实施行为是在现行一律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生效之前,因此,应该适用之前的法律,也就是说按照之前的法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其养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是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这与国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法律宗旨并不违背,法律是有其发展历史过程的,那个时期的历史就是那样,现在处理本案时,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以前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是放纵犯罪破坏法律,而恰恰是严格依法办理的结果,是对法律的维护。
那时候国家考虑的是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但同时,不想扩大打击面,尽量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从宽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国家开始下决心从买卖市场的源头下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出重拳开始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在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再实施买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一律构成犯罪,一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儿子被拐卖案中,收买被拐卖儿子的养父母在本案中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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