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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乘客持两张车票“霸座”放行李,违法!无座票乘客亦无权乘坐一等座座位

(2019-06-16 17:09:38)
标签:

霸座

持票霸座

分类: 热点新闻报道

一名乘客持两张车票“霸座”放行李,违法!无座票乘客亦无权乘坐一等座座位

作者:北京王勇律师


一名乘客持两张车票“霸座”放行李,违法!无座票乘客亦无权乘坐一等座座位


【问题】:乘客一人持两张车票,就可以合法“霸座”?

近日,据报道在高铁上,一名乘客持两张车票独自乘车,其中一座放行李拒不让无座票乘客坐,理由是邻座的票是他朋友的,票是他朋友买了的,他朋友虽然没来,但票给他了,他就拥有他朋友应该享有的权利,所以,他有权理直气壮的“合法持票霸座”。

报道一出,又一次因“霸座”这一敏感话题点爆了舆论,舆论普遍认为,虽然道德上应受谴责,但是毕竟他花钱买了票,或者说他毕竟有票,在法律上就应该享有占座的权利,无座票乘客无权让他让座,法律上并不违法。甚至报道称,采访了有关铁路宣传部门,宣传部门负责人称铁路只认票,谁持有票谁就有权享受座位的权利,因此,无权让该乘客让座。一些法律界的人士也出来发表言论,说这种行为合法。

法律观点:一人持两票占座违法

那么,这位乘客持票占俩座真的合法吗?错,全都错了,一名乘客无权持两张票占座,占座行为违法。

下面,我从法律上给大家分析一下,就知道在法律上为什么无权霸座了:

我国对铁路客运有实名制的规定,真正弄懂了实名制就明白为什么持别人的票占座违法了。

首先,乘客购买车票之时,就同时和铁路部门之间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简称客运合同关系,购票成功的同时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合同的生效,并不代表乘客可以在合同生效之时就当然的享受客运合同中乘客能享有的全部的法律权利义务了,要想享有包括火车行驶过程中的权利在内的全部的权利义务,则必须履行依法应该具备的附加条件,具备了条件,这些旅客的权利才开始享有。这也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关系,具备了相关的条件才享有相关的权利。

其次,这个条件是什么呢?

那就是,乘客购票之后,必须按照车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持该票及身份证在进站口,经铁路工作人员核对,人、票、身份证相符之后,才能进站,进站之后进入火车内,才开始享有车票对应车座的权利,并履行相关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我国规定旅客乘火车实行的是实名制,必须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和车票乘车,才享有客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乘客购票后没有检票进站乘车,那么,就属于乘客方面单方没有履行客运合同,该车票项下行车中的权利义务便不能行驶了,而且,实名制是与具体的人对应的,该权利依法不得转让。

第三,舆论以及部分法律界人士、铁路宣传部门负责人的观点错误就在于,他们忽略了实名制是需要由本人亲自完全履行合同时,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而不只是认票不认人,谁有票座位就是谁的。实名制本来在票上就有乘车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信息的,必须人、票和身份证三者信息相符并检票进站乘车,才具备享有乘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这一点法律上不能搞错,免得误导公众,本来是个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却误导成合法行为,不用法律去解决而用道德去谴责了。

一名乘客无权持两张票霸座,而另一方面,无座票乘客也无权要求一等座为其让座】:

新的问题又来了,这名乘客无权霸座,是不是无座票乘客有权要求他让座呢?答案仍是否定的:无座票乘客无权乘坐一等座,理由如下:

我国高铁刚开始运行时,高铁上是没有无座票的,根本就不卖,哪怕二等座也没有站票出售。但是,随着后来具体情况,开始卖无座站票了,但是,无座票乘客并不是发现座位就可以随便座,无座票上一般都是二等票的字样,而实际上也是,一等座、商务座就没有卖无座站票的,要不然也就不是一等座和商务座了。而即便是无座的票,它也是规定了相应的等级的,都是二等座,高铁中最低的座位等级就是二等座,那么,按照客运合同关系,这种无座票的乘客就只能在二等车车厢乘车,在二等车厢中有空座时,可以乘坐该座位。而这种无座票乘客是无权去乘坐一等座及商务座的座位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上无座票乘客无权去一等车厢找座位,或者让一等车厢的乘客为其让座。

因而,这个案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等座乘客无权一人持两张票霸座,但,无座票乘客也无权来一等车厢要求为其让座!

这就是法律,不是想当然的想象,也不是道德绑架和职责,有法律我们为什么不去从法律上来评判这一事件的对与错呢?

社会公众要有法律意识,法律人士要有专业、准确的法律知识准确解读,铁路部门负责人更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答复,都不能抛开法律去想当然的从道德上对这种事去做评判。

法律问题就要法律化,这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

 

 

作者简介—— 北京王勇律师 

一名乘客持两张车票“霸座”放行李,违法!无座票乘客亦无权乘坐一等座座位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四川李文清案等等国内众多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方代理律师

国内知名刑事律师

中国百强大律师——荣誉奖项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奖项称号获得者

2011年最高检检察日报律政方圆全国年度十大新闻律师

中国民主建国会员

感动中国人物、全国道德模范人物、全国人大代表高淑珍女士及其“爱心小院”的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

横店集团四共委员会及徐文荣先生顾问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

朝阳区律协第三届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方式:


微信公众号:bjwyls 

    

个人微信号(微信号同手机号):lvshiwangyong 手机1346650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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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声明     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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