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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女博士被割喉景继龙梁旗一审死缓申请抗诉 |
分类: 社会热点案件评析 |
北京王勇律师代理的被害人维权名案:

残忍的杀死梁旗后,景继龙又爬到梁旗的上铺床上,给自己的父亲、梁旗的嫂子打电话,听到有人来了,才急忙用刀子割断自己的气管,又朝自己的右手割了一刀,然后等在床上,被人救护,企图伪造自杀假象,逃避法律的打击。
........
附:
抗
申请人:梁振宇(被害人梁旗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8岁,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申请人:张淑娟(被害人梁旗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女,
申请人:梁蕾(被害人梁旗之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景继龙(被告人),男,1976年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做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15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坚决要求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处死缓,明显属于量刑畸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极力偏袒被告人,是错误判决,应依法对其提出抗诉,申请人同时坚决提出附带民事上诉。
1、本案中,被告人景继龙因为自己无端的自私猜忌,残忍的杀害了被害人,反映出其对他人生命的极度冷漠、无情,其又是在刚刚拿到法院对其交通肇事罪的一审判决书的第三天就去杀人,一审判决书还没生效,还在缓刑考验期内其又继续实施杀人犯罪,足以反映出其对法律的极度藐视,其杀人后还伪造自杀假象、毁灭现场证据、擦拭了凶器上的指纹、给家人打电话......这些足以反映出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破坏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厉惩罚,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其罪行完全符合刑法适用死刑的条件,应依法判处其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景继龙的犯罪行为属于依法应当从严处罚的犯罪,应依法从严处罚,判处死刑。
根据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第7条、第10条、第29条的规定,被告人景继龙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依法应当从严处罚的情况,应依法予以严惩,判处死刑。
根据意见第14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景继龙的行为不具备任何上述从宽处罚的情形,不符合任何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一审判决死缓,明显的属于量刑畸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以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导致杀人为由判死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而此规定明显是是用于农村案件的,况且,按照此规定,也只是慎用死刑,对于景继龙这样的罪行,仍然需要适用死刑,因此一审判决其死缓,明显属于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应对其提出抗诉!
3、一审判决为了达到对被告人景继龙量刑畸轻的目的,还在判决书的措辞上极力掩盖其残忍的犯罪行为,把被告人景继龙残忍的用刀反复切割被害人的颈部,将被害人的颈动脉、颈静脉及喉管都残忍的叠加多刀切割断的事实,叙述成“经审理查明....发生争执后持尖刀切割梁的颈部并猛刺梁的胸部等处数刀,伤及梁的左颈动脉、静脉及心脏,致梁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轻描淡写,用了“伤及”一词而根本不提将颈部动脉、静脉及喉管割断这一事实,明显是为其量刑畸轻做文字上的铺垫,是有目的而为之的。
4、本案中,被害人无任何过错,被告人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量处死缓,明显属于量刑畸轻,属于使用法律错误。
一审中认定被告人景继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明显与庭审时景继龙当庭翻供、否认原来在公安机关的真实的有罪供述的事实这一严重情节不符,其根本就是在翻供,却被一审认定为如实供述,还故意的把其翻供后对犯罪事实做作的虚假供述,列为一审认定采信的被告供述辩解这一证据,而对大量的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真实的有罪供述只字不提,明显对其偏袒,明显量刑畸轻!对此枉法裁判,申请人坚决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2、景继龙当庭翻供,不属于如实供述。一审判决书认定景继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错误。
在庭审中,被告人景继龙当庭翻供,拒不承认是故意用刀割断被害人的颈动脉、颈静脉、气管的,其谎称是在与梁旗争夺过来刀子后,在梁旗的侧面下意识的双手拿刀用力猛划了一刀,正巧割断了梁旗的喉咙,并谎称只割了一刀,之后,自己想自杀,用刀捅自己的肚子,没捅进去、对自己下不了手,于是就用刀子猛刺了梁旗肚子一刀,谎称当时梁旗肚子上被捅时是站着的,不是倒在地上的。
在公诉人、合议庭、辩护人,以及本代理律师都反复的讯问其究竟割了几刀时,其仍然一口咬定是就割了一刀喉咙。而这些当庭供述
是与尸体检验报告以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完全不符的。属于当庭翻供。
根据梁旗的尸检报告,其颈部是被刀重叠割划伤,也就是说被多刀、反复割划所致。证据证明了绝对不是一刀,另外,根据常识,如果在侧后面用刀猛划被害人的颈部的话,只能将被害人的颈部一侧割伤,不能伤到另一侧,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而被害人的整个喉部是被反复切割了多刀,刀口长达24厘米,左右的颈动脉、颈静脉及气管一起被割断,根本不可能是被在侧后方的人一刀割划所致,这是最基本的客观事实和常识。尸检报告还显示,梁旗肚子上根本没有伤,而是左胸心脏部位被刀刺破了一个刀口,心脏被刺破,其死亡原因也是因心脏被刺破和颈动脉、颈静脉、气管被割断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卷宗中侦查机关对其的讯问笔录,其供述均称是用刀子在梁旗的身后将颈部割断,在梁旗倒地后,又扑上去用刀刺的躺在地上的梁旗的肚子上一刀。其在供述中称是刺在肚子上一刀,而尸检报告显示是准确的刺在心脏上一刀,那么,结合景继龙本身就是一名医生这一事实,其出刀直接割断颈动脉、颈静脉气管,又准确的刺在心脏上一刀,足以反映出其犯意极其坚决,就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当庭翻供,是对犯罪事实的否认,是虚假供述,证明了其毫无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
3、一审认定被告人景继龙杀死被害人梁旗后,“接着又割自己喉咙几刀,把两侧手腕划破,躺在地上等死,后其爬上被害人的床,渐渐失去了知觉”,严重与事实不符,这是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虚假供词,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及公诉人已经做了发问与驳斥,并结合其他证明明显证明了其是虚假的供述。
在侦查卷第四卷证人钱文伟的证人证言中,证实在现场“看到床上有个男子,床旁放着一双男人的皮鞋(黑色的,很整齐的并放在一起放在床边)”,那么,根据最基本的常识,如果刚割断气管和手腕,十分疼痛的情况下,能不能爬上在上铺的床去还是个问题,即便能爬上去,也绝对不会忍着伤痛,那么从容的再把自己的鞋子十分整齐的摆好后并排放在床边然后再爬上床去,再结合床上有大量的被告人的血迹这一事实,足以证明,真实的客观事实情况应该是:其杀完人后,从容的爬到了上铺的床上,躺在床上打电话,从其父亲及被害人的嫂子接电话时均未听到他有任何痛苦的呻吟,可以证明,打电话时还没有割断气管和手腕。而其父亲说他着说着突然就不说话了,但是通着,他就关了手机,根据这一陈述,只能证明其这时听到有人来了,不再说话了,并开始了所谓的割气管、割手腕的自伤,以企图造成自杀的假象,又能确保自己会被救,自己安全。
这时,进来的人发现了受伤的被告人后,问其哪儿有伤,他还清楚地回答气管断了,右手有伤,其意识很清晰,证明其受伤的时间很短,根本没有失去意识,证明了其所谓的慢慢失去了意识了,是虚假的供述。
证人证实在手术室做手术前,被告人景继龙还说话,要录音,这些足以证明其伤势轻微、意识清楚,证明了其实伪装自杀。
三、被告人是有预谋的犯罪,但是一审判决书却故意认定本案不是有预谋的犯罪,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卷宗证据显示,2011年9月2日景继龙与被害人梁旗的短信中,威胁要对梁旗碎尸,并称“我到北京后都会解决。我们死在一块,就这样定啦,今年就是你结束一辈子的时候,想活着没门。我准备好就过去。”
2、在被告人到北京后,被害人的表妹王治然的证人证言证实,在宾馆里“景继龙要求我姐姐和他一起回内蒙生活,我姐不同意。景继龙就说你要是不回去,我就杀了你,强奸你表妹。”这是案发前几小时景继龙说的话,很明显地已经显露出其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和预谋了。在这种目的下,从派出所出来的景继龙,又追到了梁旗的宿舍,终于将梁旗杀死在宿舍里,再结合已经查实的证人陈真、王自然、被害人的哥哥梁蕾等多名证人证实,都听梁旗也讲过景继龙说要杀了她的话,这一客观事实与景继龙说过要杀了被害人的事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犯罪是有事先预谋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一审判决书严重超越法定审理期限,属于审理程序违法。
本案案发时间是2011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2年6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一审的法院审理期间为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定的延长理由,却直到二0一二年十二月九日才向当事人送达了一审判决书,明显严重违法法定审理期限。
一审判决书中主张因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四次提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一审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各一个月,其主张明显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审限以及延长审限的审批与决定程序,超越职权,无权决定或者批准延期,因此,一审严重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
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于8月15日经《北京晚报》分两版重点报道后,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各种媒体纷纷在重要位置跟踪报道、评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于被告人景继龙残忍的犯罪行为和卑劣的行径,舆论为之震惊,纷纷谴责、怒骂,坚决希望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会直接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是否公平、公正的看法,涉及到对法律的信任与否,涉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一审法院却故意避开媒体的关注与质疑,用违法拖延审限的办法,将此案拖延到今天才判决,其认为媒体的关注度在下降,人民淡忘了此案,故意避开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期间,是明显错误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作者: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王勇律师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廖德政案、北京景继龙杀妻案(协和
医院女博士梁旗被丈夫杀死案)、四川李文清案、河南杨国亮案、河南双刀王
红理案.....被害人方代理律师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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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