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王勇律师
我这几天要办理河南版李昌奎——南阳市王红理案.
因为作为邻居的被害人在门口村公路上晒花生、洗花生,其认为堵了他的路很不爽,便拿出事前准备好的两把尖刀,残忍的刺杀被害人,他自己老婆拦也被他扎伤,被害人趁机逃跑,他就拿着两把刀追杀,遇到被害人的老伴抱着一岁多的孙子,其在孩子头上猛刺几刀,又夺下摔在地上,用脚猛跺孩子几脚,朝孩子身上刺,被王红理的三婶和奶奶拉开,又继续持刀追赶被害人,追上被害人猛刺,终于将被害人刺倒在路旁,王红理仓皇逃走,被害人送往医院后死亡。
王红理逃到其舅家后,拨打110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家人仅赔偿18000元埋葬费。
在开庭审理时,王红理拒绝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恶劣。声称自己有精神病,但是鉴定结果其精神正常。
法院一审就以邻里纠纷加自首为由,认定虽然王红理故意杀人的罪行特别严重,但是,其有自首的情节,可以判处死缓,因此,一审就判了死缓,民事部分仅仅判决赔偿损失18219.28元(要扣除已经支付的18000元,剩余的219.28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人王红理对死缓不服,提出了上诉,居然认为量刑过重,应该判其有期徒刑,最多判无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不服,提出了上诉,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现被害人家属不服,委托我代理其提出申诉。
我经过阅卷,发现这个案子确实存在很多错误,王红理的杀人是预谋杀人,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连孩子都不放过,杀害孩
子(未遂)。持刀刺伤被害人后,被告人自己的老婆过来阻拦都被他用刀刺伤胳膊,然后又持刀追杀300多米,终于追上已经逃走了的被害人,杀死了被害人,其罪行极其恶劣,完全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情节特别恶劣的,仍然不能予以从轻,因此,应判处死刑。
原审一审、二审判决均只强调杀害被害人是邻里纠纷,却对其残忍的杀害一岁多的孩子(未遂)丝毫不予认定,置之不理,完全像去年李昌奎案一样,只强调感情纠纷、邻里纠纷,而对杀害孩子的犯罪事实环顾左右而言他,不认为是严重情节。被告人王红理对被害人一岁多的孩子头上猛下杀手,头顶颞部、颈部砍了几刀,又把孩子摔在地上跺了几脚,然后,又用刀砍、刺,因为这时被自己的三婶和奶奶拉住才未得逞,杀人未遂,仍不罢手,继续持刀追杀被害人,终于将被害人杀死,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错案必究,定要再审此案,依法纠错,改判错案,改判王红理死刑,还被害人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作者: 北京王勇律师 简介: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等等国内众多重大影响的案件被害人方代理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知名律师
中国百强大律师——荣誉奖项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奖项称号获得者
2011年检察日报律政方圆全国十大新闻律师
感动中国人物、全国道德模范人物、全国人大代表高淑珍女士及其“爱心小院”的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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