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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会理县“1.21李文清特大抢劫、杀人案”办案纪实:被害人方律师代理词

(2011-11-04 11:12:01)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案件评析

 

北京王勇律师刑事案件办案纪实: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1.21李文清特大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方

         四川凉山会理县“1.21李文清特大抢劫、杀人案”办案纪实:被害人方律师代理词
                         作者:北京王勇律师

【案情简介】:

2011113日,被告人李文清(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彝族)为了抢劫摩的司机,在市场上购买了水果刀一把(带刀鞘,约25公分长),并分别与113日、116日、121日八天之内,分别以骗租摩的为借口,将被害人摩的司机罗建林骗至偏僻的作案地点后,三次作案持刀抢劫了三名摩的司机,抢得摩托车、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并在第三次抢劫中,为了害怕被害人摩的司机罗建林不死会报案,便残忍的十九刀将被害人杀死灭口,然后,抢劫被害人罗建林的摩托车逃走。

其抢劫、杀人的手段特被残忍:在其用刀将被害人罗建林杀伤后,当被害人开始逃跑时,其残忍的持刀追杀,又在已经受伤倒在山坡下沟底里身体不能动弹、只是手脚还在痛苦的抽搐的被害人的脖子上和脸上各补了两刀,彻底将被害人杀死,共对被害人杀了19刀。除了身体上的多处致命伤外,其脖子上还有一处伤是直接用刀将脖子刺穿的。

死亡后的摩的司机被害人罗建林大瞪着双眼,张着嘴,死不瞑目!被害人死的惨不忍睹,让人看了无比悲愤。被害人家属(年近70的父母、12岁的儿子、还有妻子以及妹妹罗建群)更是悲痛欲绝、痛不欲生。

    被告人李文清在彻底杀死被害人罗建林后,跑到坡上来准备骑被害人的摩托车,发现没有钥匙,就又返回到被害人尸体处翻找钥匙,找到了两把钥匙,看到被害人死不瞑目的样子,被告人李文清自己都觉得害怕了,便抓了一把泥土撒在了被害人尸体的脸上。

     被告人拿着两把钥匙上来,发现仍不是摩托车钥匙,就把车推到山梁上骑上往下冲,到了镇上,找了三家修车铺准备配钥匙未果,在第三家谈好了500元钱卖给修车的,修车的给了钱后,发现车上有血迹,引起了怀疑,又让李文清退了钱。李文清推车在街上走时发现有警车,就弃车而逃。

李文清逃到其姐姐被告人李文蓉、被告人姐夫卢兴银的家里,将其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告诉了其姐姐、姐夫,二被告人不但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劝李文清自首,反而向亲戚借了400元钱,资助他逃跑,并留他在家里住了三天,还把李文清杀人时身上穿的血衣焚毁,毁灭了重要罪证。

从被告人李文蓉、卢兴银家出来后,李文清又跑到了其姑妈(也是李文蓉的婆母、卢兴银的母亲)家,告诉了其姑妈杀人的事实,其姑妈又给了他100元钱,让他快跑。

后来,李文清与他人在会理县城玩的时候,被警方抓获。

警方未对被告人李文蓉、被告人卢兴银采取任何强制强制措施,二被告人直至开庭时还在逍遥法外,并又在开庭供述时,作了串供的供述,情节十分恶劣。

被害人罗建林直至被火化时,仍然保留着瞪眼、张嘴的痛苦、恐惧状,死不瞑目,让人看了悲愤无比!!!

被告人李文清把罪恶的毒手伸向为了养家糊口生存而打拼的穷苦的社会底层的摩的司机们,有预谋的抢劫摩的司机,八天之内持刀抢劫三起,并残忍的十九刀将被害人摩的司机罗建林杀死,其抢劫、杀人的凶残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堪比药家鑫、李昌奎,不差分毫,令人发指!如此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审理结果】:

目前此案,已于2011112日,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法院,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等待择日作出判决。

我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做其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在将当庭发表的代理词发表如下:

 

      

作者:王勇 北京市中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宗友、尤华芝、罗建群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卷宗,现在结合庭审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我总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李文清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应对其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予以严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李文蓉、被告人卢兴银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情节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并应依法判决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具体分述如下:

一、文清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抢劫罪

被告人李文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文清为了抢劫摩的司机,而在2011113日购买了水果刀一把,并从113日起,分别在113日、116日以及121日实施了三起抢劫摩的司机的犯罪行为,都是以骗摩的司机称要包租摩的为借口,将摩的司机骗至偏僻的作案地点,然后拿出水果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在第一次抢劫中劫得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第二次抢劫中,劫得手机一部,第三次抢劫中劫得摩托车一部,对于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文清供认不讳,前两起抢劫的被害人陈述、三起抢劫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等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凿充分的证明了被告人李文清实施这三起犯罪时,其主观上具有以暴力抢劫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对被害人抢劫的犯罪行为,并劫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李文清是成年人,没有精神经病,其是一般主体,他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2、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文清在抢劫被害人罗建林的过程中,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根据庭审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文清以抢劫为目的,将被害人骗到案发地点,然后拿出刀来架在被害人罗建林脖子上实施抢劫,此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201125日的第一次讯问中的供述,当被告人将刀驾到被害人脖子上开始实施抢劫时,被害人吓得尖叫了一声,被告人听到被害人叫,就朝被害人右肩膀下边那个位置杀了他一刀,被害人开始反抗,试图夺刀,但是没有成功,又被李文清连续乱杀了背上几刀,截止到此时,被告人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服被害人、实施抢劫,此时的行为依法仍属于抢劫。

然而接下来,当被害人试图反抗夺刀不成,反被被告人李文清又杀了背上几刀后,被害人开始逃跑,此时,被害人已经放弃了反抗,开始逃跑,被告人制服被害人的目的已经达到,被告人李文清已经且安全控制了被害人,完全可以就此罢手,将财物抢劫走,那么,此时李文清的行为仍应属于抢劫。但是,李文清没有罢手,而是继续在后面持刀追杀,当被害人往路边的松林坡下跑时,被告人又从上面追了下来,追到半坡有个松树那儿,又朝被害人背部杀了几刀,被害人负伤后滚下山坡后又爬起来跑了几步往沟下跑,跑了没几步就仰面倒在沟里了,此时被害人已经完全丧失了任何的抵抗能力,而被告人此时仍没放过被害人,而是继续追到沟底,看到被害人躺在那里手脚还在痛苦的抽动,就又凶狠的朝被害人的脖子猛刺了一刀,将被害人的脖子刺穿,被害人彻底不动了,此时,很明显,被告人的目的是要致被害人于死地,其杀人的目的非常清楚,他的杀人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杀人,而是为了灭口。在其第三次供述中,供认这样做的目的是:“我看见他倒在那点身体还在动,心头想着杀都杀成这个样子了,只能把他杀死了,我从后面追了下去,拢到他面前,朝他补了一刀,是右手用刀子直接从他右边脖子杀穿到左边脖子,一刀杀了个对穿。然后他就不动了,我确定他应该是死了”,当警方问道:“为什么要杀死对方,不杀死不行吗?”其回答:“我怕他不死的话会报警”,此供述,明确的证明了其杀死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怕被害人不死会报警,而为了灭口杀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文清在持刀将被害人杀伤,被害人逃跑后,仍持刀追杀被害人,并且被害人再此被其杀了几刀滚下山坡后,仍然持刀将根本没有丝毫抵抗能力的被害人凶残的杀死,此时,被告人杀人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制服被害人、实施抢劫,而是为了在其实施抢劫后灭口,因此,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辩护人及公诉人关于被告人李文清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3、被告人李文清持刀抢劫、故意杀人,按照其犯罪性质、手段、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应量处死刑。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我国法律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那么,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我们结合本案具体来看,被告人李文清在113日至21日短短的8天时间内,就实施了三次持刀抢劫,而且,还在第三次抢劫时为了灭口对负伤逃跑的被害人追杀,并将被害人残忍的十九刀杀死,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完全符合刑法量处死刑的规定范围,应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会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法律的考验、经得起人民的考验,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会起到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9)》的规定,被告人李文清的犯罪行为,属于必须予以从严处罚的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该解释第6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该解释第7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该解释第29条:“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结合以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规定,被告人李文清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深,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破坏极大,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且无任何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死刑、严厉打击、从重处罚的规定,应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李文清抢劫、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是最大恶极打的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判处死刑。

二、被告人李文蓉、卢兴银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情节极其恶劣,应依法严惩。

根据庭审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文清在抢劫、杀害被害人罗建林后,逃到了其姐姐、姐夫被告人李文蓉、卢兴银家,告知了其杀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文蓉、卢兴银没有对其犯罪行为举报或者劝被告人李文清自首,却反而又借来400元钱,资助被告人李文清逃跑,还为被告人李文清提供窝藏的住所,使李文清在其家里住了三天。后来,被告人李文蓉、卢兴银又将被害人李文清杀人时的血衣焚烧,帮助被告人李文清毁灭了犯罪的重要证据。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被告人李文蓉、被告人卢兴银明知被告人李文清实施了犯罪后,还借钱资助被告人李文清逃跑,其行为构成了窝藏罪,且在窝藏后,还又实施了焚毁被告人犯罪时的血衣,其行为又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因被告人李文清实施的是抢劫、杀人的严重犯罪,对其实施窝藏和帮助其毁灭证据,其犯罪行情节极其恶劣,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在量刑时,应依法量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被告人李文蓉、卢兴银的罪行,属于情节恶劣,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要求条件,如不对其逮捕,必然会存在串供和毁灭证据的可能(事实上,二被告人也已经串供了,并且还帮助毁灭了重要证据),因此,必须依法对其逮捕。但是,直至开庭都没对二被告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明显的属于程序违法,应予立即纠正,由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决定逮捕。

三、应依法判决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除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死亡的,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应依法判决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具体请求及理由,因在法庭调查时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述,不再重复。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文清抢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目的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安全感的破坏性极强,依法应该予以严惩,应该坚决判处死刑。对如此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判处了死刑,才是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才能以正国法!被告人李文蓉、被告人卢兴银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且其情节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代理人:王勇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112

作者: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王勇律师  简介: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北京市百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奖项获得者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的父母张平选、刘小欠的二审代理律师

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王家崇的再审代理律师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466508385         传真:010-85765563 

邮箱:wylawyer_009@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纽约豪园A32E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中央电视台东300米)   

邮编:100026             

主页:http://blog.sina.com.cn/wylawyer011

微博:http://weibo.com/bjwylawyer

郑重声明:本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王勇律师,本文允许转载,但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署名,包括本文的全部内容、作者简介、联系方式等等全部内容不许做任何删节,否则,视为对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将依法维权。

特此声明

北京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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