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取证质证的证据,应该围绕被告司机的撞死撞伤他人的犯罪事实举证。
2011年3月下旬,古冶交警四大队移交到检察院的案卷130页左右。
2011年4月下旬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退到古冶交警四大队,案卷变成了140多页。
2011年7月中旬,古冶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又把补充的6分证据送到法院,难道证据的移交形同儿戏吗?法律还有严肃性吗?
此时案卷中证据变成了150页左右。
2011年7月18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是被告司机吕金伟当庭供述案发当日没有去古冶交警四大队抽血,其父母以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疑议。
2011年7月19日,案件开庭后的第二天,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又以补充证据为由撤诉,古冶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判决结果的情况下结了案。
因为古冶交警四大队取的证据和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向古冶区人民法院举得证据都是围绕被告吕金伟案发当日到古冶交警四大队提取血样的证据。这些证据与被告人的两次当庭供述严重不符,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在此情况下:
2011年7月26日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又在古冶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而且另立了一个案件编号。此时第三次补充证据后,案卷已经变成180页左右。
这三次补充证据都是在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补充完以后,再通知原告当事人。
这三次补充证据都不是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补充的证据。
这三次补充证据有一系列是围绕如何为被告减轻罪责补充的证据。
这三次补充证据有一系列是围绕如何为伪造证据交警张建立和古冶交警四大队伪造证据开脱罪责。
这三次补充证据没有一张对死者以及伤者有利的证据。
案卷中充斥的都是有时间,有地点,有人物,有情节的,虚构的大量伪证。
案卷中唯一真实的就是死者车祸后尸检时,被解剖时的尸体照片是真实的。
我们家属拭目以待,存在大量伪证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