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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吕金伟案:王勇律师当庭批驳“法律协商”论

(2011-08-14 08: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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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热点案件评析
出庭的公诉人居然想搞清楚交警张建立在伪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时,自己代签出勤民警的名字和当事人的名字是否经过被签名的人的同意,并且诱导这位交警通知出勤交警出庭作证,证明其签字是经过本人同意了,这个做法很雷人啊,把法律当做什么了?对交警张建立明显的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不去依法追究,反而去诱导,企图是他合法化,是何目的?缺什么补什么,就能掩盖曾经的犯罪事实?什么道理?你以为这是在补钙哪?

 

吕金伟案:王勇律师批驳“法律协商”论

 

 

  2011年7月18日上午10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吕金伟无证,醉驾,逃逸,逆行,超速致1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 

     我们被害者家属请到了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唐山市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军律师,两位作为原告方代理人。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王勇律师,王建军律师分别对事故现场勘验人交警四大队中队长张建立行了当庭提问。

 

原告方代理人 北京中淇录师事务所律师 王勇律师

原告方代理人 唐山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建军律师

未出事故现场却出具现场勘查笔录交警 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中队长 张建立

  

  。。。。。。  

王勇律师:现场勘查笔录是否由你本人出具?

 

张建立:是我出具。

 

王勇律师:是否由你本人书写?上面签字包括其他民警签字也是否由你书写?

 

张建立:是。

 

王勇律师:包括当事人董淑琴签字是否也是?

 

张建立:是。

 

王勇律师:你是否到过现场出过警?

 

立:没有 

王勇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勘查人,没出现场的客观事实,能否有权利出具勘查笔录?

 

张建立:薛恩勇,孟庆胜我们三人一起出具。

 

王勇律师:不需要解释,只要正面回答。你出过现场吗?

张建立:没有。

 

王勇律师:你们三个人出具的,你书写的,怎么叫三个人出具的?上边字迹是你的,签名也是你的。

 

张建立:勘查笔录是在我们队上补的。

 

王勇律师:包括当事人签名都是你签的,你还没有回答,你没出现场,有没有权利出具现场勘查笔录?是否是合法行为?

 

张建立:我书写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王勇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为什么出具?作为公务人员及执法人员,你应该按法律程序,执行法律规定。超处法律规定你不应该做,你明知他不应该做,你为什么做?

 

审判长:公诉人有问题发言。

 

公诉人:侦查人员已经和明确的回答了这份笔录,不是现场制作的,是在交警办公室补录的,澄清了这点,而且也澄清了这份文书是张建立本人书写的,同时张建立本人也明确澄清了这份文书材料是由出现场的薛恩勇,孟庆胜,以及张建立三人共同出具,是由本人书写的,这一情况一定要正确理解,这一材料到底是由谁出具的,谁书写的。

 

。。。。。。

 

 

张建立:我再补充一把,现场勘查笔录我们三人制作后,我让董淑琴过目了,她也认同我这笔录,现在有董淑琴亲笔证言。

 

王勇律师:这与本案无关,任何法律手续,都按法律规定来,法律不能协商,即使当事人愿意,你也不能那么做,我认为这与本案无关。

 

张建立:我回答时,你不要打断我。

 

王勇律师:我在发问,你回答我,就行了,我们不需要解释,这不是法律辩论,我发问完了。

 

。。。。。。

 

审判长:由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这份现场勘查笔录材料是你执笔制作的?

 

张建立:薛恩勇,孟庆胜共同参与。

 

公诉人:这份笔录制作后,你征没征得出现场的交警同意?

 

张建立:同意了,而且制作是他俩参与了。

 

公诉人:有没有证据向法院出具?

 

张建立:如需要,可让薛恩勇,孟庆胜出庭作证。

 

公诉人:张建立已提请有证人证明所说的话的真实性,合议庭是否补取这个证据,核实一下张建立所说的是否真实。

 

王勇律师:我们提出抗议,公诉人提出的意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手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征得他人同意代签名的,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需要带别人的证词。

 

审判长:公诉人提请的,张建立提供看现场勘查笔录共同制作人出庭作证,本合议庭不予准许。

 

张建立:我有一份材料证明现场材料真实性。

 

审判长:你别当庭出示了。勘验人张建立退庭。

 

。。。。。。

 

交警对于其造假签字出具现场勘查笔录的质问,嚣张的坦然承认。

 

公诉人居然诱导提示他是不是经过出现场的干警同意了,他马上回答,是经过出现场民警的同意才签的,也经过了第一起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同意,代替他们三个人签的名字。

 

真是耸人听闻啊,交警办案居然一条龙服务,连所有该自己签字的人,包括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的签字都要代理签字。

 

    检察院公诉人居然还想诱导法庭认定只要是经过人家同意了的,签字就有效的观点,把法律视为一纸空文。

     公诉人还诱导张建立,是否有证人证明征得出现场的交警同意。

 

这么公然藐视法律,真行啊,佩服(引用原告代理人王勇律师的评论)。

 

我查遍了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所有相关法律也没找到那条那款规定,法定证据能通过协商取得,通过协商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算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说法成立,还有必要制定法律吗? 还有必要设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吗?

 

     如果三个企业看门人通过协商,盗卖了企业的资产 ,这种行为难倒不算违法犯罪吗?

    

    如果一个正局长和两个副局长通过协商,贪污挪用了公款,这种行为难倒不算违法犯罪吗?

 

如果通过协商后,杭州市原副市长三多”,受贿1.6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7100余万元不算违法犯罪,为什么会被判处死刑?

 

 按照庭审中公诉人的观点,虽然交警张建立未出现场,只要交警张建立当庭“解释”,“澄清”,事后在办公室和出现场的两个交警协商后,可以由未出现场的交警张建立出具现场勘查笔录,并且代替出现场的薛恩勇和孟庆胜签名,而且代替当事人董淑琴签名,都是合法的。

 

公诉人的观点是,只要经过协商后,由未出现场的交警张建立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也是真实有效的。

 

什么是现场勘察笔录?单单在字面上解释:

 

第一必须在现场制作;

 

第二必须现场勘察;

 

第三必须现场记录.

 

由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中队长张建立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哪条要素也不具备,怎么能叫"现场勘察笔录"!

 

只能称其为"伪造现场勘察笔录"! 

 

公诉人的观点如果成立,现场勘查笔录就要改成"后补协商勘查笔录”了。

 

    因此,王勇律师当庭驳斥“法律协商论”的荒谬的观点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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