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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二审代理律师王勇:今天起正式接受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张平选夫妇的聘请,担任其二审

(2011-05-18 22:28:33)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热点案件评析

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二审代理律师王勇:

今天接受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平选夫妇的聘请

为其担任二审诉讼代理律师

作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二审代理律师王勇:今天起正式接受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张平选夫妇的聘请,担任其二审

各位博友,你们好:

首先,我对大家对我的支持表示感谢,我昨天下午5点多钟,接到张显老师的电话,告知王辉刚刚接到法院通知说是520日上午8点开庭,并代表自己以及转达了王辉家人、张平选家人邀请我担任二审受害方代理律师的意愿,我表示同意,会尽力而为的。并立刻预订了今天中午飞西安的机票。经过数小时的奔波,下午4点左右便到了古都西安,与张显老师等见了面,并与张平选夫妇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之后,一起查看了现场,感受颇多,我现在已经在西安。

由于接到通知及邀请到开庭的时间很紧张,从今晚其,便要开始熬夜准备材料,我会尽力努力拿出伟人曾经教育过我们的“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挑灯夜战。

关于是否能出庭的问题,我们明天全部代理人都去法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时,会再次以我们的观点与法院进行沟通,并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对法院进行法律监督。如果仍不被允许,我们会继续出庭,参加旁听,但是,我们会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如果案件判决结果我们认为不合法,我们以此理由作为申诉的理由之一,依法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判监督再审,请求依法纠正错误判决。

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程序的正义,我们要做的不是同态复仇、以牙还牙的泄私愤报复行为,而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罪犯、打击犯罪的行为。我们要做的,不只是让犯了不可饶恕罪行的药家鑫伏法,接受他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罪行相适应,还要彻底将药家鑫这种灭绝人性的邪恶精神彻底消灭,呼唤正义与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要让药家鑫们心服口服的伏法,而不是强词夺理、混淆善恶的被定在耻辱柱上,这跟同态复仇不可同日耳语。那些把依法惩罚犯罪的合法行为,称之为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行为的观点,本来就是丧失最基本的善恶标准的表现,也是对法律的诋毁与侮辱。

药家鑫的罪行是否罪大恶极,是本案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只要是罪大恶极,就符合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反之,便可活命,是否能够活命,只有药家鑫自己的罪行本身能够决定,无论其以何种理由闪烁其词的为自己辩护,哪怕把自己说成了天使,都改变不了这案件的上述本质,同时,这也是对其具体量刑的法定依据,所以,判决药家鑫死刑,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其罪行罪大恶极,符合法定判处死刑的条件。

至于如果不能被允许开庭,其实在实质上也不会影响我们依法代表被害人提出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被害人的权利,也是法律允许对案件全面发表意见的权利,开庭庭审只是实现这种权利的一种途径和方式而已,如果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不准出庭,我们会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并仍会向法庭提出法律意见观点的,仍然能够起到让法院参考的目的,法院也无法绕过这些法律意见的,起到维护被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的目的,另外,被害人家属还会保留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会穷尽所有的法律程序与途径为被害人家属维权的,哪怕道路无比艰险与困难,定会坚决依法维权到底的。敬请各位放心,我们一定会为被害人家属维权而尽自己最大努力的。这不只是为了被害人讨说法,为了被害人家属维权,还是为了正义与法律而战,邪不压正、正义必胜!

我对本案仍然不会有任何偏激的看法,不管我现在是不是被害方的代理人,这就是一个纯粹法律问题的刑事案件,不管被告人方如何千变万化,我们只守住法律的阵营,运用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的维权的。

最后,我说一句,真心的希望,如果有来生的话,但愿药家鑫下辈子做个好人吧,以恕今生之罪。

开始准备了,其实只有今夜、明天半天和晚上这些时间了,来不及跟朋友们交流了,见谅,开完庭,我们会把自己的法律意见发表在网上,供大家讨论的。

再次衷心地感谢所有关注此案的朋友,其中也包括支持药家鑫方的人,只要你们是善意的,我们可以交流思想、以理服人,互相学习、互相交流,把道理辨明,把是非搞清,把善恶区分。

我开始履行职责了,有你们的支持,再累心里也温暖。

 

2011518日夜

作者: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王勇律师  简介: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北京市百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奖项获得者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您如果有什么法律上的困惑或者疑难案件,可以直接给王勇律师打电话咨

询或者邮箱联系,希望能够够提供帮助切实解决您的困难与问题,帮您渡过难

关,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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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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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wylawyer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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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著作权归王勇律师所有,允许转载,但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及王勇律师的上述全部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及邮箱等,不得对联系方式做任何删减,否则,视为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本律师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权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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