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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做一个项目时,碰到了关于标的资产采用基础资产法时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问题,被交易所窗口指导,特做了一个小结,希望后来人能够避免这个问题。
一般来讲,并购中存在一个过渡期间。所谓过渡期间是指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通常来讲,如果不做特殊说明,过渡期间损益是指拟购买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损益。少数情况下,过渡期间损益也指上市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损益。
1、收益法下的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制度对于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未有明确约定,但是中国证监会在梳理2009 年并购重组项目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编制的《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对于过渡期间损益安排进行了说明:“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关注拟购买资产的在过渡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则关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关注交易双方是否做出了其他对等性安排(例如,双方约定资产出售方不享受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收益,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资产出售方不能享有上市公司该项收益)。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作价自始确定不变的,关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如发生亏损,资产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现金等合理方式补足亏损部分。”
根据以上说明,如果标的资产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期间盈利按约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也需要做出其他对等性安排,而其他对等性安排实施难度较大。
统计2013年以来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标的资产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无一例外的都约定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盈利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则原有股东承担。
2、资产基础法下的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上述窗口指导意见,对于资产基础法下的过渡期间归属并没有明确说明。我最近在做的这个项目,标的资产原股东是国有股东,对方坚持要求标的资产期间损益由原有股东享有,由于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项目组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对上市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做出约定。项目预案报到深交所被打回来了,给了如下窗口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标准——拟购买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将涉及交易双方对拟购买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损益(以下简称期间损益)归属进行约定。现对相关约定审核要点规定如下:
一、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认购资产的期间损益为盈利的,期间盈利原则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理由是如果以上述方法评估拟购买资产,其评估结果已包含了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收益。
二、如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期间损益如为亏损,资产出售方应向上市公司以现金补足亏损部分。否则将导致出资不实。
三、如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期间损益如为盈利的,期间盈利原则上应约定归上市公司所有;除非双方约定,资产出售方不享受上市公司在该期间的损益,且双方已从措施安排上确保了资产出售方不能享受上市公司期间损益。
四、如以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无法独立核算,资产出售方应相应在资产交割日补足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以等(以评估值为计提基数)。”
我搜集了2013年以来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案例(证监会已核准),总结如下:
http://s7/mw690/001ZwYlVty6IqJAX5J446
对于标的资产期间收益、亏损全部由上市公司承担的三家公司中,国睿科技(原名高淳陶瓷)购买资产原股东十四所向高淳陶瓷作出了如下承诺:“如过渡期间因任何原因导致拟注入资产的交割日审计值较其交易基准日的审计值有所减损的,均由本所以现金补足。本所将于拟注入资产的交割日审计值正式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支付前述现金补偿。”重庆钢铁在重组报告书对于的资产期间收益、亏损全部由上市公司的原因进行了说明。
个人认为如果约定资产期间收益、亏损全部由上市公司承担,如果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较好或者能够说明原因,证监会审核应该能够通过,并非一定要严格按照上述窗口指导意见第二条去约定亏损由原有股东承担。
但是对于收益、亏损全部由原有股东享有的两家公司,都严格按照上述窗口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做出了约定。具体处理如下:
1、武汉控股2013
(1)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置入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水务集团享有或承担。
(2)上市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水务集团不享有武汉控股过渡期间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水务集团持有武汉控股股份比例减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水务集团持有武汉控股持股比例”计算的收益。
水务集团与武汉控股双方将在约定交割日后共同聘请有关财务审计机构对武汉控股的期间损益进行审计,计算确定水务集团不享受武汉控股过渡期间收益的具体金额,在完成期间损益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与置入置出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分配一并轧差净额交收,水务集团不足部分由水务集团一次性以货币资金方式向武汉控股支付。
2、北海港2013
(1)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2012年1月31日至交割完成日止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损益由防城港务集团和北部湾港务集团全部享有或承担。
(2)上市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北部湾港务集团和防城港务集团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股份,不享有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北海港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过渡期间利润经审计后由老股东享有。
注:北海港案例中关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较为详细,上述表述有所省略。
但北海港在其《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并没有对于如何处理上市公司过渡期间利润进行具体约定。
两个案例都严格按照上述窗口指导意见第三条约定了交易对方取得的新增股份不享有上市公司过渡期间损益。项目组最后也按照交易所的窗口指导意见并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对预案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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