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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做一个项目时,碰到了关于标的资产采用基础资产法时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问题,被交易所窗口指导,特做了一个小结,希望后来人能够避免这个问题。
一般来讲,并购中存在一个过渡期间。所谓过渡期间是指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通常来讲,如果不做特殊说明,过渡期间损益是指拟购买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损益。少数情况下,过渡期间损益也指上市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损益。
1、收益法下的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制度对于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未有明确约定,但是中国证监会在梳理2009 年并购重组项目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编制的《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对于过渡期间损益安排进行了说明:“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关注拟购买资产的在过渡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则关注是否影响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