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降魔篇》华谊和投资方收益的一种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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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定,和投资-回报相关的电影制作流程可以简化为以下5个阶段:
1.制作;2.交易发行权;3.发行;4.票房;5.计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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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投资方付出【投资】。
据报道,《西游降魔篇》的投资方为比高电影,威秀电影,文化中国,安乐影业4间公司。其中比高电影的执行董事是本片导演周星驰。
2.交易发行权:华谊付出【保底】,投资公司得到【保底】。
华谊作为发行方,为了购买影片在其地区发行权的出资,叫做保底。这笔钱是付给投资方的。[1]
3.发行:华谊付出【宣发支出】。
华谊预计《西游降魔篇》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宣发支出在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2]
4.票房:以10(亿)计。
5.计算收益:
华谊得到【发行代理费】和【分账】;[2]
投资方得到(【净收入】扣除【发行代理费】和【分账】)。
其中【发行代理费】为【毛收入】的12%;【净收入】包含了【商务开发收入】和【其它费用】的计算。[2]
经过一番简单计算,我们看出,了解了【保底】【宣发支出】【发行代理费】【分账】【投资】【毛收入】【净收入】【商务开发收入】【其它费用】这9个数字,就能初步得出华谊和投资方的收益情况。
【保底】:0.88(亿);[2]
【宣发支出】:0.3(亿);[2]
【发行代理费】:【毛收入】×12%;[2]
【分账】:对于华谊通告中“区间”的理解,可以认为他们最终取超过2000万的数字计算分账,也可以认为他们分段计算分账,因此有两种情况:【净收入】×70%;或者0.1×90%+0.099×85%+(【净收入】-0.199)×70%;[2]
【投资】:未知;
【净收入】:【毛收入】+【商务开发收入】−【发行代理费】−【宣发支出】−【其它费用】;[2]
【其它费用】:【毛收入】×(1-(1−5%−3.3%)×43%)=【毛收入】×60.569%。[3]
如果【毛收入】就是10亿票房,那么:
华谊的收益=-0.88-0.3+10×12%+(10+【商务开发收入】-10×12%-0.3-10×60.569%)×70%
或者:
华谊的收益=-0.88-0.3+10×12%+0.1×90%+0.099×85%+((10+【商务开发收入】-10×12%-0.3-10×60.569%)-0.199)×70%
投资方的收益=-【投资】+0.88+【净收入】-10×12%-【净收入】×70%
或者:
投资方的收益=-【投资】+0.88+【净收入】-10×12%-(0.1×90%+0.099×85%+(【净收入】-0.199)×70%)
各方说法:
华谊声称发行方还会先行收取10-15%代理费,比一般投资方要早回收。[1]
经过计算,这笔发行代理费可以填补保底和宣传支出的费用,可以净赚200万。
华谊声称他们的税前利润是1.96亿,并且计算方法为发行净收益-其他投资方分成+发行代理费。[1]
计算方法的出入可以用概念的定义不同来解释。如果此处的税前利润就是我们所计算的华谊的收益,那么华谊此次在商务开发方面的收入为3286万。分账前的净收入为2.77亿。
如果华谊此次在商务开发方面的收入为3286万,那么只要投资方的投资超过约5115万,就意味着赔钱。也就是说,即使投资方一分不出一毛不拔,华谊的收益也要比投资方能拿到的总收益更高。这里面,1.2亿的发行代理费功不可没。
最终结果是,从我们所计算的分账的数字来看,华谊的收益占分账前净收入的70%,这部分收益的来源有一大部分并不直接来源于净收入的分账,而是发行代理费,也就是毛收入的12%;而投资方的4间公司所获得的保底费占据分账前净收入的30%,但是实际上,保底费几乎就是他们的唯一收入来源,4间投资公司真正从净收入里得到的收益几乎为0。
参考信息来源
[1] @胡明-华谊董秘.
[2] 华谊26日午间公告.
“公司就该影片应投入的投资额累计为人民币8800万元”;
“根据协议的约定,公司应得发行代理费为公司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即发行毛收益)的12%。”;
“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90%;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大于1000万元且小于2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85%,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大于等于2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70%。”;
“该影片于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宣传发行支出在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
[3] @陆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