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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的文化权益

(2008-12-10 09:05:35)
标签:

杂谈

分类: MSN搬家
(今天开始写“龙吟杂谈”,写到什么时候不一定。请诸位关注。)

保证公民的基本权益是政府应该做的,保证公民基本的文化权益也上政府应该做的。

我们可以把保证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解释为“文化民生”。

谈到民生,一般人都会马上想到生活在低保线以下的人群,或者残疾人,或者老年人,或者因为各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的人。这样的想法应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生活困难的群体,相对而言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会存在,他们确是民生工作应该研究的问题,但是,根据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不同,民生工作还应该有其它层次的问题。一个发展得快的地区,一个首善之区,民生工作应该考虑的范围应该广泛一些,应该在全体公民的层面上考虑全局性的工作,不但应该考虑“活不起”的人,也应该考虑“活不好”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活不好”的人一直是社会中坚,他们是政府最应该注的人群。如何让“活不好”的人活得更好,对于建设首善之区的意义更大,更是发展快的地区应该比其它地区优先考虑的。而“活得好”的一个标志就是这里公民的文化权益得到保障。

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上,我们有哪些问题呢?

一、                           配套文化设施现状的尴尬。近二十年来,城市发展建设得比较快,大量的居民小区,功能区相继建成,我们知道,按照规划的要求,凡是新建小区都有规划中的服务配套设施,这其中当然包括公共文化配套设施。非常令人遗憾的是。按照规划建成的公共文化设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是对国家规划的悍然漠视,对公共利益的肆意侵犯。更让我们尴尬的是,我们到目前为止追缴无力。新的小区还在建设,新的文化配套设施还在规划,但是能不能在建成后真正成为公民的公共文化设施为公民所有,没有人能够给予保证。因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有人组织,建不建没有制约措施,组织验收就更谈不到了。

二、                           公共文化事业经费的模糊。保证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离不开经费投入,政府收纳税人的钱,就是要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把钱用在纳税人共享的地方。可是现在政府的公共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是非常模糊的。每年财政预算中的“文化事业费”只保证政府文化部门的人头支出,办公支出,所谓的事业费实质上就是人头费、办公费,组织活动和基本建设投资都要走专项资金,至于街、乡政府的经费中,更谈不上有专项的公共文化事业费。经费得不到保证,使公共文化活动只能是有钱就干,没钱就不干,这样怎么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据文化部的统计,中国整体的文化经费投入近年来是呈下降趋势的,这不能不令人尴尬。

三、                           公共文化体制的缺失。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应该建立起一支体系的管理队伍,非常可惜,目前我们除了在区、县一级有政府的公共文化管理机构以外,街、乡一级基本没有这样的专门管理机构,一部分地区的文化工作还是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兼管,可以想像,这样的地方,保证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

问题绝不仅是这三个,但这三个问题是主要的问题。

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离不开盐和糖,历朝历代,盐和糖都是官府管理的。从社会生活层面上看,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公共卫生是盐,公共文化是糖,其实这也是老百姓离不开的东西。公共卫生的问题,经过“非典”事件,政府比较关注了,因为真出问题真死人。政府开始关注公共卫生,在我看来尽管政府还不得要领,但是总是开始关心了,也就是开始关心老百姓吃不盐的问题了。可是人们有了盐吃以后,还希望能吃到糖,这一点政府还没有觉悟,没有糖吃的人,心情不好,不高兴,政府应该明白这个道理。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就是盐和糖,是政府要保证的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社会生活中,老百姓需要的“糖”是什么?就是:公民有艺术的观赏权。因为公民纳税,政府得要能够保证公民观赏基本的艺术。公民有文化资源的共享权,文化设施是国家用纳税人的钱盖的,公民不能享用不行。公民还有娱乐体验权,政府要保证公民有自娱自乐的地方,这种地方是普通公民能够享受到的,不是工花大钱才能享用的歌舞厅夜总会。公民还有文化的认知权,一个地方发生了什么情况,这些情况政府是如何处理的,公民有权力知道。

保证公民的这些基本文化权益,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保证公民基本的文化权益。这种基本文化权益主要的意思是在基本二字上,基本不是高级。想看大歌剧,可以花钱到大剧院,但是国家大剧院单谈,因为这个大剧院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盖的,完全走市场经济的手段也是不对的。我这里说的基本的文化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阅读权、娱乐权、基本的学习权、观赏权。在公民居住的地方,要有个数字电影厅,有一个视听室,供老百姓免费使用,这就是最基本的文化权益的保障。

二是公民方便的文化权益。必须得方便,一个区、县有一个图书馆是很不方便的,北京市朝阳区470平方公里,290多万人口,只有一个图书馆,怎么能说保证了公民基本的文化权益?看一本书要跑几十里地,这不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法律规定,几万人的社区就必须有一个图书馆,几公里半径内必须有一个图书馆,这就是保证公民基本的文化权益。

三是公民有益的文化权益。有益和无害是两回事,无害的文化消费谁都可以搞,但是,政府一定要提供有益的文化享受,因为政府代表国家形象,代表民族精神,政府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方式光无害是够的,最好要有益,这样,政府是好政府。

基本、方便、有益,这三条是我们研究公民的文化权益的起点。

具体做法是:

一、        建好社区文化中心。文化中心应该具备下列设施:

1、            图书馆。图书馆的面积不应该低于300平米,100平米的书库,200平米用来翻各种杂志的。社区的图书室不弄那么多的专业书,娱乐的生活类的书、杂志多一点,少弄专业书,知识分子对专业书的需求可以上区图书馆,区图书馆满足不了,可以去市图书馆了。社区图书馆就是为最普通的公民服务的,应该以阅览为主,所以阅览室一定要大。

2、            数字影视厅。免费为公民放映电影。当然片子不能太挑剔,如果不爱看社区影视厅的电影,可以上正规电影院去买票看。

3、            健身房。公民有活动身体的权力,要为公民提供可以做基本锻炼的场所。

4、            排练厅。满足社区居民参与艺术活动的需求。

5、            棋牌室。公民交流的一种最普通的方式,政府应该提供基本的条件。

以上的设施加起来,怎么也得有23千平米,一个发展得很快的城市,,一个能够满足社区公民基本需求的文化中心,不到3千平米是起不到这个作用的。

二、        社会广泛参与。社会广泛参与的关键问题是得有政策支持。社会单位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为本社区出力,共建社区文化,政府要给予社会单位以回报。,政府要帮助企业在社区树立好的形象。这种社会参与,为什么我们国家的企业不热衷于参与社区的公共事业,因为没有什么好处。这一点政府应该正视,名声也是效益的理念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政府应该支持。

三、        资源共享。形式多样。其实每一个城市都有许多的文化设施,只是隶属于不同的管理体制中。大的单位,大的企业,大的部队,学校都有配套的文化设施,如果政府及时给予支持,这些文化设施是可以对社会开放的,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服务。政府也省去一部分投入,本来是双赢的事,政府有责任对社会资源进行调配,实现资源共享。

保证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是政府的责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200811月在科学发展观学习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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