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到一种说法,说应该把卖淫女称为失足妇女,这些人需要尊重。
这可真是奇谈。
卖淫女这一称谓,本身应该没有什么歧视。卖淫女就是用自己的身体挣钱的人,有卖的,就有买的,买的的被称为嫖客。这也没有什么歧视的意思,还称“客”。这在字面上讲没有什么贬义。卖淫的人在一起,干得都是一个营生,谁也不歧视谁,互相打听都问:“卖了吗?”“收了多少?”这是正常的叫法。
但是如果叫她们失足妇女,这好象有点贬义了。失足就是犯错误了嘛!做错事了嘛!说她们失足,她们一定不愿意听。还不如叫卖淫女。
问题还不止于此,叫什么都不是主要的,主要是说她们需要尊重,有点儿难以让人接受。
为什么要尊重买淫女,他们的行为值得尊重吗?不歧视是应该的,但是提到尊重的高度,恐怕值得商权。现在有许多女同胞的工作还没有被提到需要尊重的高度,她们如果需要尊重是不是要加入卖淫大军?
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以解决实际问题,正确管理为主。一种新的提法,要认真研究。不要轻易对敏感问题标新立异,一不小心,智商太低的本质就暴露了,对已不利。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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