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代写算犯罪,作为刑警,从侦查犯罪角度来分析怎么破案并移交检察院。
如果是犯罪的话,就不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了,应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并提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时的举证责任是公安机关。
首先由群众举报韩寒被代写。注意,这个事件完整的一句话是“群众举报有人给韩寒代笔,《三重门》不是韩寒写的,而是枪手写的”。
于是收集证据。首先发现韩寒7门功课不及格,上课睡觉,采访时对自己作品说不上来,错别字连篇,穿增高鞋,量身高没有压下头发,严重怀疑《三重门》不是韩寒所写。但他的同学又证明当时确实看着韩寒书写,这个证据不排除包庇的可能,不予采信。
问题在于,所收集的证据没有一项是拿出来不被检察院驳回的“铁证”,自从孙志刚等几个重大错案发生后大家都小心多了,弄不好就变成“陷害”。支持代写的人证没有,物证有手稿。其它分析和怀疑呢?仅仅是分析而已,不是证据(注)。现在手稿是很关键的物证,如果P165-191不是韩寒书写,那就是个关键证据了。拟送文检部门鉴定,现在暂时还没有送检。
这时有个重大问题。代写是由枪手和署名作者共同构成。在找不到韩寒抄写关键证据时,侦查方向转移到谁是枪手上。群众举报其父韩仁均是枪手。经传唤韩仁均,韩仁均矢口否认。问他:老实交代,你到底给你儿子韩寒代笔了没有?答:没有,最多看他手稿给改了几个字。
如果你是侦查员,到这地步了,该怎么做?能定罪移交检察院吗?不带刑讯逼供,也不带搞不定就搞臭的。
注:
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将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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