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什么情况是法院的问题?什么情况是法官的问题

(2022-09-09 09:57:57)
分类: 法治新闻

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黑恶势力式的强拆、强铲、强占、破坏行为当行政行为加以维护,二十五年不解决赔偿问题,被强拆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强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魏永平全家人至今流离失所,这是法院的问题,还是办案法官的问题??????

1996年3月14日,河北省滦县土地局认定魏永平祖传的、祖祖辈辈生活栖居的、唯一的、经滦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百年老宅基地上的五间房屋是在耕地上建房,限十日内拆除,恢复地貌。

1996年6月11日,滦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土地局败诉。

1997年4月30日,原滦县响堂镇政府副镇长杜祥、于建水等人不经审批,不经行政处理,不经评估、登记、清点,不给任何赔偿与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李树玲、魏志刚拳打脚踢、抓到镇政府关押审讯,开始对魏永平的百年老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财产实施强拆、强铲、强占、破坏。

强拆三间正房,强占百年老宅基地301.6平米;强拆猪圈,强占老宅基地146.6平米;强铲白菜窖,强占老宅基地196.6平米;强铲老宅基地内15棵至今50多年树龄的大树,强占老宅基地50平米,将老宅基地内的五间正房铲的地基下沉,主体墙开裂,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1997年6月21日,魏永平起诉到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此后,滦县法院相继作出五次枉法裁判,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五次枉法裁判。

滦县法院五次枉法裁判:1、(1997)滦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2、(1997)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3、(1999)滦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4、(1999)滦民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5、(2010)滦行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

唐山市中级法院五次枉法裁判:1、(1999)唐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2、(2000)唐行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3、(2012)唐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4、(2012)唐行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5、(2014)唐行再终字6号行政判决。

2016年7月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行再11号行政裁定,发回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11月3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4行初15行政判决,判决被告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原响堂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侵权。

2020年8月12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履行相应的行政赔偿职责,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2020年11月24日,滦州市响堂街道办事处对造成的损害没有提供证据,决定赔偿魏永平等原告225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

2021年4月29日,滦州市(原滦县)法院作出(2021)冀02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被告响堂街道办事处赔偿被强拆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强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人63376.25元(陆万叁仟叁佰陆拾柒元贰角伍分),主办案法官刘兆生。

滦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赔款数额,仅够建一座农家猪圈。

由于滦州市法院对本案作出过五次枉法裁判,因此,魏永平申请异地法院审理,但刘兆生强行审理。

   2021年9月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维持了原判。由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作出过五次枉法裁判,魏永平又提出申请异地法院审理,但主办案法官胡津湘仍强行审理,开庭过程中不开录音录像,开黑庭。

2021年12月8日,魏永平等向唐山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3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2)冀行申234号,至今案件还在审理中。

综上所述事实,滦州市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式的强拆、强铲、强占、破坏行为当行政行为加以维护,二十五年不解决赔偿问题,被强拆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强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至今流离失所。

问苍天,问大地,问全国人民,这究竟是法院的问题,还是办案法官的问题???????

 

 

魏永平

 

202299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