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浅析VC与PE的差异(1)
(2012-02-29 14: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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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投资界,大家普遍认为:很多传统上的VC投资机构现在也介入PE投资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投资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投资项目,也就是说,PE投资与VC投资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基本上没有差别了。
实际上,虽然PE与VC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是两者除了在代表的名称外,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也还是有许多不同的。这里就这些不同,来表述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 名称差异分析
PE是Private Equity的缩写,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对应的VC则是Venture Capital的缩写,在中国通常称为创业风险投资。是一种投资方式,在创业企业发展的五个阶段(种子阶段、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扩张阶段、盈利阶段)当中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然后通过后续的、包括企业上市后的股权转让来获得投资收益。
从资金的募集方式来考虑,VC也是一种私募的股权投资方式,从投资风险角度考虑,PE投资也有风险。在这个意义上来说,PE和VC的确有许多相同之处:VC和PE两者都是私募资本,这些资本都是用于企业的股权投资,两种投资都有风险,两者之间确实有很多相似和相同的地方。在国内的一般机构调研报告中,一般都将这两个概念统一为风险投资的通用表述。简称则为PE/VC。两种投资方式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不能清晰的划线进行区分,许多人甚至不能清晰的区分这两种投资的差异,因此有些投资分析就将PE与VC混为一谈。另外,在现在的中国资本市场上,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投资业务的机构也参与了VC投资项目。
但在理论分析和实际运用上,PE和VC虽然都是从私人手中密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但两者的投资阶段、投资选择、投资方式和投资的风格等还是有一定差异的。
PE之所以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强调的的是投资者的人数少,不会影响到企业的上市进程。例如,在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允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初期,由于证监会在当时上市公司的审核过程中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时,股东数目认定有疑问,就影响到许多PE投资机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度。
证监会在教育广大股民时一再强调:投资有风险。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有风险,PE的股权投资也有风险,VC投资当然也有风险。这里将VC称作创业风险投资,所强调的是所投资的企业还处于初创阶段或成长阶段,企业还不完善,企业倒闭的风险很大,创业企业尚未成熟甚至尚未盈利,因此投资的风险与PE相比较而言是很高的。可以说,VC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根据过去的资料介绍,在西方发达国家,据不完全统计,Venture Capitalists(风险投资家)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3个是成功的,而7个是失败的。
关于PE的概念在国内,也有不少人将其翻译为“私人股权”、“私人权益”、“私人股权投资”、“私人权益资本”等等,与其直接关联的重要概念有:(1)PE Investment,私募股权投资;(2)PE Fund,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PE)是一种金融工具(Finance Instrument),也是一种投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
私募股权(PE)与公司债券(corporate bond)、贷款(loan)、股票(stock)等具有同质性。但其本质特征(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私募股权(PE)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这与股票(stock)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corporate bond)、贷款(loan)等有本质区别;第二,私募股权(PE)在融资模式(financing mode)方面属于私下募集(private placement),这与贷款(loan)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corporate bond)、股票(stock)等有本质区别;第三,私募股权(PE)主要是投资于尚未IPO(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第四,私募股权(PE)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PE)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debt)有本质的区别。总之,私募股权(PE)是Equity(股权或权益)之一种,既能发挥融资功能,又能代表投资权益。
在中国,VC是个舶来品,刚开始被中国媒体翻译为“风险投资”且一直沿用到20世纪末期,后来一些人根据百科全书解释将其翻译为“创业投资”。于是,原来的一些文献、政府文件所使用的“风险投资”概念渐渐演变为“venture capital”各自表述,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部委文件中相继出现了“创业投资”这个译法。而这两种表述后来竟然演变成了水火不相容甚至由此考虑的政策着眼点都大相径庭,“风险投资”论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冲动,“创业投资”论者强调被投资对象的创业特性。由于争执双方都有行政、立法话语权,所以由人大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常常是“风险投资”,而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文件则多是“创业投资”,如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后来经过多方查考,两种理解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进行表述,然而又不能完全概括。因此,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配套政策中,第一次把“venture”的两种含义都写入了政府文件。为此,由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的大型调查报告也从2006年更名为《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至此,官方的解释和表述口径才渐渐走向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