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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思维】对小区人防地下室(或小区人防车位)相关案件的裁判,尤其不能忘记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平等

(2022-03-29 12:05:09)


前言:唐震东律师昨天与一位司法机关的办案同志通电话,他在电话开始时便强调小区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库)当然属于国有资产并说公开了的裁判文书几乎也都是认为属于国有资产唐震东律师在电话中则强调办这类案,应当以法律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其他人说的、或以其他的裁判为判断标准,否则会永远错下去。就像公元前340年一样,除了古希腊的天文学家说地球是圆的,而地球上的其他一亿人们,几乎都说地球是平的一样,理性的人们不能因为其他多数人都说地球是平的,就把地球是平的永远说下去,若如此,则地球永远就成了平的而不是圆的了。该司法机关的办案同志在电话中答应会充分尊重唐律师的意见,并说拟提交专家组讨论。

 

就抚州公元一九五九小区涉及人防车位的再审判决唐震东律师曾经发文认为:再审判决要正确辨明案涉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人、收益权人,首先必须正确辨明其所有权人,否则,再审判决对其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的判断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得不出正确的判断。该案人防工程依法本不属于国防资产、从而不归国家所有,再审判决(见再审判决书第11页第5段第2行)却将案涉人防工程认定为国防资产(即认定为属于国家所有——见《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并在此错误认定的前提下进行所谓使用收益权的释法性说理与裁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众多网友便提出过以下发问:迄今为止的裁判文书几乎都说小区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库)属于国有资产即归国有。故,唐律师您说小区人防地下室并非当然属于国有资产,是不是说不通?

唐震东律师依法认为

包括小区人防地下室(或小区人防车位)在内的小区地下室架空层及其车位库归属纠纷,依然属于复杂、疑难案件类型。鉴于术业有专攻以及主观认知的局限性,唐震东律师建议各位:若欲获取正确、适法的认知,就不要迷信谁说的或模仿谁裁判的,管他(她)是那一级的知名法官,还是知名教授或知名律师,我们要迷信法律,要以法律为依据,即要让法律胜出、让法律为王、让法律说了算。即,我们应当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以下判断、进行以下法制之问(灵魂之问):这样的认为小区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库)当然属于国有资产即当然归国有观点乃至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经得起法律的全方位检验否则极易传播并让后来者学到并模仿伪知误见而不是真知灼见,从而误人误己。

    换言之,对于地下室架空层及其车位库相关的归属,不能当然认为最高院某一法官讲的就一定依法正确(《民法典》物权篇的解释一,之所以只有区区21条、且解释范围很窄、没有对整个物权篇调整的事项进行解释,或许就是因为对整个物权编特别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车位库篇章的认知目前还不自信成熟),也不能认为某位法学教授或者是某个知名律师讲的就一定正确,更不能认为某一个地方法院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就一定正确、就当然值得模仿甚至膜拜。

唐震东律师依法认为,检验认知与裁判理由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以上法制之问(灵魂之问)。并且,只有完全经得起法律、行政法规等全面检验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才是唯一正确的,才是值得模仿的。

何况,此前认为小区人防一律属于国有资产的各级法院的裁判者,或许是因为没注意到《国防法》第40条(原37条),也没有将物权法定原则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牢记于心,故才会有视小区人防当然归国有之裁判,若他(她)们现在熟悉知道《国防法》第40条(原37条),或有人在庭审中对他(她)们阐述清楚了,(她)们将物权法定原则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牢记于心,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后的他(她)们是不会再这么裁判认为小区人防当然就一律归国有的。

唐震东律师团队尤为擅长房地产、物权、合同、侵权、征收拆迁、建设工程、婚姻继承、公司法务、小区维权、执行等民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和代理,并特别擅长处理各类群体性或复杂疑难案件。

唐震东律师致力于为好当事人提供极致专业、有水准的辩护和代理。

唐震东律师电话:18811561356。  微信号:tzd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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