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思维】对小区人防地下室(或小区人防车位)相关案件的裁判,尤其不能忘记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平等
(2022-03-29 12:05:09)
前言:唐震东律师昨天与一位司法机关的办案同志通电话,他在电话开始时便强调小区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库)当然属于国有资产,并说公开了的裁判文书几乎也都是认为属于国有资产。唐震东律师在电话中则强调办这类案,应当以法律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其他人说的、或以其他的裁判为判断标准,否则会永远错下去。就像公元前340年一样,除了古希腊的天文学家说地球是圆的,而地球上的其他一亿人们,几乎都说地球是平的一样,理性的人们不能因为其他多数人都说地球是平的,就把地球是平的永远说下去,若如此,则地球永远就成了平的而不是圆的了。该司法机关的办案同志在电话中答应会充分尊重唐律师的意见,并说拟提交专家组讨论。
就抚州公元一九五九小区涉及人防车位的再审判决,唐震东律师曾经发文认为:再审判决要正确辨明案涉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人、收益权人,首先必须正确辨明其所有权人,否则,再审判决对其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的判断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得不出正确的判断。该案人防工程依法本不属于国防资产、从而不归国家所有,再审判决(见再审判决书第11页第5段第2行)却将案涉人防工程认定为国防资产(即认定为属于国家所有——见《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并在此错误认定的前提下进行所谓使用收益权的释法性说理与裁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众多网友便提出过以下发问:迄今为止的裁判文书几乎都说小区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库)属于国有资产即归国有。故,唐律师您说小区人防地下室并非当然属于国有资产,是不是说不通?
唐震东律师依法认为:
包括小区人防地下室(或小区人防车位)在内的小区地下室架空层及其车位库归属纠纷,依然属于复杂、疑难案件类型。鉴于术业有专攻以及主观认知的局限性,唐震东律师建议各位:若欲获取正确、适法的认知,就不要迷信谁说的或模仿谁裁判的,管他(她)是那一级的知名法官,还是知名教授或知名律师,我们要迷信法律,要以法律为依据,即要让法律胜出、让法律为王、让法律说了算。即,我们应当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以下判断、进行以下法制之问(灵魂之问):这样的、认为小区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库)当然属于国有资产即当然归国有的观点乃至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经得起法律的全方位检验?否则极易传播并让后来者学到并模仿伪知误见而不是真知灼见,从而误人误己。
唐震东律师依法认为,检验认知与裁判理由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就是以上法制之问(灵魂之问)。并且,只有完全经得起法律、行政法规等全面检验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才是唯一正确的,才是值得模仿的。
何况,此前认为小区人防一律属于国有资产的各级法院的裁判者,或许是因为没注意到《国防法》第40条(原37条),也没有将物权法定原则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牢记于心,故才会有视小区人防当然归国有之裁判,若他(她)们现在熟悉知道《国防法》第40条(原37条),或有人在庭审中对他(她)们阐述清楚了,且他(她)们将物权法定原则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牢记于心,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后的他(她)们是不会再这么裁判认为小区人防当然就一律归国有的。
唐震东律师团队尤为擅长房地产、物权、合同、侵权、征收拆迁、建设工程、婚姻继承、公司法务、小区维权、执行等民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和代理,并特别擅长处理各类群体性或复杂疑难案件。
唐震东律师致力于为好当事人提供极致专业、有水准的辩护和代理。
唐震东律师电话:1881156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