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
(2014-11-19 10:28:14)
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通常被理解成创造者与创造对象之间的关系,因为主人公是作者的创造的结果,没有作者的想象和虚构的创造活动,就没有主人公的存在。从各自的存在形式来看,作者是生活在现实伦理关系中的个体存在的人,他与他所存在的世界的关系是实在的关系;而主人公是建立在语言描述功能基础上的幻像的存在,作为作品中的人物,它存在于文本阅读基础上的想象空间中,对现实中的存在物而言,它是存在中的虚无或虚无中的存在。因为在不能阅读和没能阅读的人来说,作品中的主人公是不存在的,所以,语言中介是主人公存在的条件和基础。
从作者角度看,主人公的创造来自作者全部生活背景,它包括经历与体验,思想资源与情感经验,认识能力与文学修养等,这个大于主人公的个人背景,构成了作者对主人公的外位价值立场。“作者同主人公之间的基本的、审美创造性的关系,就是作者在空间、时间、价值和思想含义方面对主人公的一切因素居于绝对外在地位的关系,采取这种外在地位,就可以把从自身内部来说是零星的和分散于作为认识对象的设定的世界上和开放的伦理行为事件中的主人公整个集合为一体,把主人公和主人公的生活集合起来,用主人自己无法从自己身上看见的因素,” [1] 作者对主人公的外在地位,是主人公形成的基础背景。“从内心实际体验到的痛苦者的真实状况,可以唤起我的伦理行为:帮助、安慰、认识、思考,但是,在进入角色之后,至少还必须回归自己,即回到自己外在于痛苦者的位置,只有从这个位置上,进入角色的材料才可能得到伦理上、认识上或审美上的思考;如果没有这种回归,那就只能把他人痛苦作为自己的痛苦来体验和受到他人痛苦感染的病理现象。严格来说,完全丧失自己外在于他人位置的纯进入角色,一般未必可能的,至少是完全无益和荒唐的。” [2] 作者保持与角色之间的距离,既能“入乎其内”,又能“出乎其外”,这就是巴赫金所谓的外在地位的价值和作用。然而,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并非以现实中人的身份进入艺术世界的,他必须把自己对象化为一个“他者”,创造的审美距离才能产生。因为,“我如果对自身来说依然是我时,就不可能在具有审美意义而浓缩的时空中成为积极的人,在这个时空中,对我本人来说,我的价值并不存在,这里不能创造我,不能从形式上加工我,也不能界定我。在我的价值上的自我意识世界里,我的躯体和我的心灵都不具有审美的意义。” [3] “只有他人本身才可能成为艺术观照的价值中心,进而成为作品的主人公。” [4] “巴赫金认为:“某一种内心体验和心灵整体,也是或者通过自为之我这个范畴,或者通过为我之他这个范畴,亦即或者作为我的体验,或者作为对这某个唯一的他人的体验,才可能被具体体验到——在内心感知到。” [5] 作者自我的对象化和他者化,才是创作中作者的实际状况。
在审美创造活动中,作者与主人公是参与审美事件的两个因素。“审美事件只能在两个参与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它要求有两个各不相同的意识。”在审美活动中,这两者就是作者和主人公。审美活动要求两者各自独立,两者一旦重合,审美事件就会解体,成为伦理事件,如宣言、内省自白等;而当失去主人公,则其时就变为认识事件。伦理事件和审美事件的区别在于作者与主人公二者重合,即作者的现实身份与主人公弥合,失去了审美的距离。这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
巴尔加斯·略萨说:“经常有人把讲述故事叙述者与写作故事的人混为一谈。这是个极大的错误,甚至有许多小说家犯有此病,他们因为决定用第一人称来讲述故事并且由于明显使用了自传作为题材,便认为自己是虚构小说的叙述者了。这是错误的。叙述者是用话语制作出来的实体,而不是像作者那样通常是个有血有肉的活人;叙述者是为讲述的长篇小说的运转而存在的,在他讲述故事的同时(虚构的界限就是他存在的天地),小说作者的生活更为丰富多彩,先于小说的写作而存在,小说完成后继续存在;甚至在作者写小说时,也不会把自己的生活完全吸收进去。” [6] 略萨认为叙述人不是作者,作者是现实中有血有肉的人,而叙述者是用话语制作出来的实体,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小说中尽管作家竭力掩盖自己的现实身份,有时依然会不自觉地透露出一些明显的信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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