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劳动仲裁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路径裁决之救济路径
(2025-06-05 1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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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劳动人事相关 |
基本案情
最近有一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但是公司根据没有收到过相关的仲裁材料,却莫名其妙成为了被执行人。后来,公司经过了解才知道,仲裁委邮寄送达仲裁材料后,因无人签收,所以就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最后进行了缺席审理。仲裁机构根据该员工单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裁决,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仲裁裁决生效后,员工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此时公司才收到了相关立案信息。
其实,我国法律是对此规定了相关的制度的,即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制度,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案号 |
申请人(被执行人)主张 |
法院认定 |
(2022)沪0116执异94号 金山区人民法院 |
厦门仲裁委在向申请人的注册地址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被退回后,直接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前述材料以及裁决书。但是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固定电话未曾接到厦门仲裁委的来电,厦门仲裁委违反了法律要求在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不能送达才能公告送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黄田灯明知申请人山东济南的联系地址,该地址是高峻岭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地址,黄田灯曾多次向申请人的该地址邮寄快递,其本人也到济南XX公司年会。此外,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一直与申请人的人事通过微信沟通,但是却未透露劳动仲裁事宜,存在明显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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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人黄田灯知晓申请人注册在上海市金山区,实际的上班地点在山东省济南市,黄田灯与申请人在济南的地址曾有快件往来,其收到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亦是申请人从济南寄出,此外黄田灯在申请劳动仲裁后仍与申请人的人事有沟通案涉劳动争议相关事宜,但是黄田灯并未向厦门仲裁委提供申请人在济南的联系地址,也未将申请人人事的联系方式告知厦门仲裁委。申请人弦玑公司在2021年3月17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通信地址并不是注册地址。而厦门仲裁委在向申请人的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直接采取登报的方式公告送达,并进行缺席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综上所述,申请人弦玑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3153-1号裁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2021)沪0115执异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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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仲裁送达过程中,南仲委仅送达了一个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号XXX号楼XXX楼,该地址为异议人实际经营地址,然而根据卷宗材料来看,没有找到南仲委对异议人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任何记录,南仲委未尝试有效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错误使用公告送达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
本院认为,南仲委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号XXX号楼XXX楼地址向异议人送达相关文书,但异议人未能实际签收,南仲委在没有向异议人有效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下即进行缺席审理,使双方实体性的争议,无法通过言辞辩论、举证质证等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剥夺了异议人申辩的权利。故本院认定1054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对异议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
案号 |
申请人(被执行人)主张 |
法院认定 |
(2017)沪01民特44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未依法送达。 |
楼兰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并无依据。经核实,仲裁庭先后向刘光辉提供的楼兰公司经营地即光大会展中心的地址、楼兰公司注册地进行过送达,并在上述地址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送达,故仲裁委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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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中,仲裁委员会联系上了上海逐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也到庭参加仲裁。而本案仲裁委员会却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并缺席裁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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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多次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上海逐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杨金业提供的“辰花路"地址邮寄了应诉及开庭通知并注明电话,但因无法向上海逐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故而公告送达,并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后缺席裁决,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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