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2025-06-05 1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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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执行实务相关 |
(一) 审理期限
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理期限,为避免因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审理期限过长,对案外人合法权益造成扩大损害,《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
(三)
01
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共有三种:(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仲裁裁决应继续执行。02
裁定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关于仲裁裁决执行标的的强制措施,《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申请执行人对已履行或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款物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原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另外,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又在执行程序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出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发生竞合时,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不能再以相同事由提起另一项申请。(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3)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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