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保人“突然身故”,保单的正确处理方案
(2025-06-03 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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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保险金融实务 |
保单中最常用到的三个人,就是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可是,很多人都是迷迷糊糊搞不清楚分别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再遇到一个半清不楚,没办法理解透彻内涵的卖保险的,那可就是悲了个催,这份保单不仅不能遮风挡雨,还有可能风雨都是它带来的。想分清楚这三个人,其实并不难,就是简单的“二分法”即可。先把这三个“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即投保人;另一类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就是合同涉及的对象,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样一划分,其实权利和义务,也就基本明了,大小王也就不用多说了。
投保人就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且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起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讲人话就是掏钱买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合同的那个人。显然,谁掏钱,谁说了算。和一般买卖不同,不是谁都能当保险的买家(投保人),投保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具备交费能力,因为投保人要承担交纳保险费的责任。所以,投保人对保单有绝对的控制权和话语权,所谓“谁投保,谁说了算”。折射到实际操作中就是“两权合一”:保单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都属于投保人。所有权的意思是,保单里面的现金价值,是归投保人所有的,任何时候进行退保的操作,钱都是属于投保人的。控制权的意思是,对于保单的受益人的指定权,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减保、退保等等都是必须经过投保人的同意才行。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风险和收益也是如影随形。所以,不难想见,投保人的财务风险其实也不小。如果一旦当投保人发生债务或者婚姻风险时,在投保人名下的所有保单资产,都面临着偿还债务或者被分割的风险。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的选择,并不是随随便便的,一般不建议具有潜在风险的人作为投保人。如果是大额存单,最好提前指定第二投保人,可以避免投保人身故后所有财产变成遗产进行继承不能给到指定的人。
如果投保人去世,保单该何去何从?上面的文字,其实已经阐述清楚了投保人的绝对霸主地位,Ta的话最管用,决定一张保单的生死存亡。可是,万一,投保人噶的比保单还早呢?这张保单还有不有法律效力?后续的保障责任是否能继续履行?这都是切实的问题。投保人在不同的保单类型中,可以扮演多个角色,也可以只扮演一个角色。比如,医疗险中,可以存在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为同一人的结构,此时,投保人完成了在一张保单中的“三足鼎立”,作为生存金受益人,一旦挂了,保单自然也就结束了。但是,如果医疗险中,投保人与被保人不为同一人,因为是一年期短险,当年保费一笔缴清,投保人的“钱包作用”已经行使完毕,就算挂了,也不影响这张保单的效力,被保人继续享受这张医疗险保单带来的保障责任。同理,意外险也大抵相同。只不过,除了生存受益(伤残/意外医疗)以外,意外险还涉及到身故收益的情况,如果投被为同一人,一旦挂了,直接启动身故受益金赔偿,法定/指定受益人领取。如果投被不为同一人,投保人挂了,不影响保单效力的正常使用,如后续触发理赔条件,可以正常申请理赔。简单说,短险的投保人,给出保费后身故,基本不咋影响保单的大局。
如果是长险呢?要分几种情况分析。首先,要看保费是否缴完。如果已经缴费完毕,其实有点儿类似短险缴费完毕的情况,如果无须左右保障责任的险种(比如不做退保动作的重疾险,现价为0的年金险),只涉及理赔或者生存年金的领取,都是被保人/生存受益人的权利,主体权利是不受影响的,只是投保人所拥有的变更,保全等权利自然消亡了。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需注意,如果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人离世,这时候需要遵循《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此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自《民法典》施行后,当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为了规避该类风险,最稳妥的方式是1.尽可能不要选择唯一受益人;2.对受益人的范围,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做详细的约定。3.及时进行保单保全,并变更受益人,适时调整受益份额。
还是讨论无须左右保障责任的险种(比如不做退保动作的重疾险,现价为0的年金险),如果还在缴费期内,投保人挂了,相当于出资人没了,那就要看后续保费有没有人能承接上继续缴费。这又需要分三种情况来分析:
1.保单自带/附加投保人豁免,这种情况是最省心的,无须特殊处理,保费无须再缴纳,保单继续有效,只是变更,保全,退保等权利自然消亡。
2.保单订立时,附带第二投保人,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一投保人身故,则第二投保人会自动变更为第一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并继续缴费,保单继续有效,可以确保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不变。但是需要注意:绝大多数的保司只是把“附加第二投保人”,列于保全规则中,而未写进合同,所以是存在变数的,保司可以适时调整或者取消该项保全,建议尽早设定。
3.非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挂了,那么保单即成为投保人的遗产,需要由继承人来决定保单的归宿,会有三个方向:继续缴费,退保或者减额交清。而这些决策都取决于推举出的新投保人。在实际情况中,会发生以下三种情况:(1)全体继承人意见一致,并现场同意指定一名新投保人(这是最理想的状态)。(2)全体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推举出一个新的投保人,则只有全体继承人向保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退保后取回保单现金价值,再按遗产继承。但是,法律也是有温度的,也会适当考虑被保人的利益,尤其是重疾险和年金险,涉及实际保障性功能的情况,法律对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设定专门的救济方式,即在原投保人的继承人拟解除保险合同时,如被保险人想保住保单并将被保险人变更为自己的,可以向投保人的继承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司即可。(3)无需全体继承人参与,部分保司会有这样的约定,假设是父亲投保给孩子,父亲去世,则只需要被保人(孩子)同意,便可将投保人身份转给母亲(这种处理方式非常规,需要一事一议)。
那如果是带现金价值,或者靠现金价值支撑的保险呢?比如,增额寿,快返年金,类增额寿等。这种如果投保人挂了,又该如何是好?它和上述分析的情况截然不同,因为现金价值的领取,无论是部分领取(减保)还是全部领取(退保),均是投保人的大权,如果人离世,这个权利由谁行使?或者还可以行使吗?同样,如果已缴费完毕,同前述文字描述的,带身故金的就赔身故金,不带身故金的,直接进入遗产分配,进入继承程序,将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保单,并持续产生复利,则参照上述缴费未完成的状况,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所以,综上所述,为了提前未雨绸缪的处理投保人突然身故的情况,建议提早做好以下几点:
1.附加投保人豁免/第二投保人;
2.设定多个指定受益人,如果仅一个,尽量不要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为同一人;
3.提早写好遗嘱,明确保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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