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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付维修费之无因管理纠纷法律文书

(2024-10-23 10: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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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合同物权借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海宇物业公司诉称,L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房屋于2016年2月17日21时35分发生火灾事故。对于本次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L某某之子L某某使用烤火炉烤火,出门未关闭烤火炉,致使烤火炉长期工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本次火灾造成大楼电梯和消防通道等处墙面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经北碚区××街道办××路社区协调,为保障广大业主正常通行,暂由海宇物业公司垫资对上述损失进行修复。海宇物业公司花费8988元对电梯进行了维修,垫资3162元对墙面进行了修复,共计支出12150元。此笔12150元支出本应由L某某、L某某承担,但为保障广大业主正常通行,在社区协调下海宇物业公司才垫资对上述损坏先行修复,而最终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L某某、L某某承担。因向L某某、L某某追索修复费用未果,海宇物业公司起诉来院,请求判决:1.由被告支付原告121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L某某、L某某共同辩称,本次火灾系L某某直接引发属实,但灭火过程中,16楼消防栓水压不足影响了扑救进度,致使火势蔓延,导致L某某、L某某损失扩大。海宇物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的电梯、墙面修复费,亦是因16楼消防栓水压不足影响了扑救进度所致,导致消防队员只能站在楼道朝房间内喷水,造成整个大楼积水甚多。海宇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管理维护好包括消防栓在内的公共设施,确保水压正常,但海宇物业公司却疏于管理,致使大楼消防栓水压不足。故海宇物业公司应对火灾造成的电梯、墙面等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海宇物业公司本案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海宇·××公寓)××-××房屋位于××步行街,登记的权利人为L某某,实际由L某某之子L某某日常居住,L某某未居住。海宇物业公司通过和L某某等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包括××路××号在内的北碚区××步行街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公司和L某某还签订有《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云清路××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步行街片区存在室外消防管网渗漏隐患,影响了消防水压。对此,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海宇物业公司自2014年起开始进行排查,将隐患情况多次书面报告给北碚区房管局、××街道办、××社区、××社区、××派出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并申请使用物业专修维修资金对隐患进行整改。
2016年2月17日21时35分许,××路××号××-××房屋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次火灾,经北碚区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系因L某某使用烤火炉烤火,出门未关闭烤火炉,致使烤火炉长期工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本次火灾发生时,××步行街片区消防管网整改工作正处于招标过程中。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后,接通该栋楼层消防栓后发现水枪水压不足以灭火,遂另行接水,消防栓水压不足对扑救火灾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扑救火灾过程中,消防用水流入附近电梯井,对××路××号大楼垂直电梯电子元件等零部件造成损坏,火灾产生的火焰及浓烟等对16楼等处公共走廊墙面也造成了损坏。对于上述物业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的损坏,为保障业主正常通行和居住,在××街道××路社区协调下,海宇物业公司先行垫资8988元对电梯及时进行了维修,垫资3162元对16楼等处公共走廊墙面进行了修复。维修过程中,海宇物业公司将电梯维修预算表书面通知了L某某。
另查明,对于本次火灾中遭受的经济损失,L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将海宇物业公司列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海宇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对消防设施疏于维护,导致消防栓水压不足影响了本次火灾扑救为由,请求判决由该公司承担其本次火灾损失的40%,即赔偿给L某某40000元,本院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立案受理。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对本次火灾给L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确定由海宇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给L某某19730.80元,并驳回了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海宇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宇物业公司赔偿给L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报告》(海宇物业公司2014年8月6日)、消防管网整改推进协调会照片(2015年8月14日)及会议签到册、《关于室外消防管网渗漏严重的报告》(海宇物业公司2015年2月6日)、《关于步行街室外消防管网整改免收行政费用和简化整改手续的紧急报告》(海宇物业公司2015年11月5日)、《××步行街关于消防系统隐患整治大修基金使用所需材料说明》(××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2016年1月28日)、《关于步行街消防管网延期招投标的函告》(海宇物业公司2016年1月28日)、《关于加快××步行街消防管网及报警主机系统整改的报告》(海宇物业公司2016年2月18日)、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照片、《关于2016年2月17日晚××路××号××-××火灾情况说明》、(2016)渝0109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6392号民事调解书、步行街××号楼电梯维修预算表、电梯维修费发票、电梯维修施工现场照片、销货清单、墙面修复费发票、墙面维修施工现场照片、××路××号楼道及外观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由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和墙面修复费10935元;
二、驳回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由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4元,由L某某承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本次火灾系因L某某不当使用家用电器所致,故L某某为火灾损失直接责任人。考虑到消防队员扑救火灾时水枪喷水较大的压力及出水量,较易造成与火源即L某某日常居住的××路××号××-××房屋较近的电梯井进水,从而对电梯元器件造成损坏这一因素,加之火灾现场产生的烈焰与浓烟必然会对16楼等处公共走廊墙面造成损坏,故本案中的公共电梯及墙面损坏,与L某某引发火灾的不当行为有直接关系。虽消防栓水压不足对扑救火灾造成一定影响,但海宇物业公司自2014年起即将消防管网渗漏隐患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申请使用物业专修维修资金对隐患进行整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海宇物业公司已尽到基本义务。故对于上述公共电梯及墙面损坏,事故责任人L某某负有及时维修的义务。
本案中,为保障业主正常通行和居住,海宇物业公司先行垫资对电梯及公共走廊墙面进行维修,这一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海宇物业公司对电梯维修垫资8988元,对16楼等处公共走廊墙面修复垫资3162元,共垫资12150元。考虑到海宇物业公司虽对消防管网渗漏隐患问题自2014年起开始进行报告,并实际协调相关整改工作,但直至本次火灾发生时消防管网渗漏整改仍未开始施工,故对因本次火灾产生的上述维修费用,应由海宇物业公司酌情承担10%,即1215元(12150元×10%),剩余10935元(12150元×90%)应当由L某某承担。L某某虽系起火房屋业主,但其长期未在××路××号××-××房屋居住,丧失了对房屋接近的便利条件,对房屋并未实际控制,而是将房屋交由其子L某某日常居住,并因L某某自身过错引发本次火灾,故产生的相关损失应由L某某赔偿,L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故无因管理是指民事主体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对于本应由L某某承担支付义务的10935元修复费,海宇物业公司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先行垫付,海宇物业公司系基于为保障业主正常通行和居住这一目的,而代L某某先行垫付了本应依法由L某某承担支付义务的10935元修复费,故L某某为海宇物业公司上述垫付行为经济上的直接受益人,有利于及时减少公众对其非难,亦方便了L某某本人的正常通行和居住。综上,本院认为,海宇物业公司代L某某垫付该笔10935元修复费用这一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作为管理人,海宇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L某某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故应由L某某在本案中支付给海宇物业公司电梯和墙面修复费109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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