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赌案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应定性开设赌场罪或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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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刑(行)法律实务 |
开设赌场or帮信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在网络赌博犯罪中,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帮助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帮助、教唆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造成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开设赌场罪正犯共同承担开设赌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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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模式等方面是有一定的重合性和区分度。二者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体方面一致,在客观行为内容基本相同(行为人向被帮助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帮助),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内容。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具体是如何认定信息网络赌博网站中的帮助行为是开设赌场罪还是帮信罪呢?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展开说说。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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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述三个案例可知,要区分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最关键的是判断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一致性。
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主观上存在开设赌场的共谋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主观上不存在开设赌场的共谋时,则要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依据经验法则综合判断。特别是在涉开设赌场罪的正犯未到案时,行为人与被帮助人的犯意联络无法查清,在没有供述的前提下则需要依靠不同种类证据相互印证后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如无法证明行为人与被帮助人具有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犯意联络,仅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或者推定其明知被帮助人利用其帮助行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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