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2021093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法院网上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4-09-24 15:21:47)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山东法院网上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深度应用,全面提升对外委托鉴定质效,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网上委托是原则,网下委托是例外。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通过网上委托的案件,应当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确需网下受理的案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委托鉴定系统,统一编号。
第二条 对于业务部门移交的鉴定案件,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司法技术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接收立案。对鉴定事项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要求明确、鉴定材料齐全且经过质证(部分无法质证的刑事案件等除外)的予以接收立案并确定案件承办人。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于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对不符合接收立案条件的,退回业务部门,说明退案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明确的内容、变更的事项和补充的材料。
第三条 选择鉴定机构时,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对备选机构的行业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进行审查,谁委托,谁负责。
第四条 对于委托鉴定系统中没有相应专业机构的鉴定案件,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可以组织当事人网下选取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供当事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采用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第五条 选定鉴定机构后,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即时发起委托,督促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并进行审查。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另行委托鉴定机构。第六条 鉴定过程中,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全程跟踪掌握鉴定进展情况,督促鉴定机构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委托法院可以解除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
第七条 收到鉴定报告后,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于2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将案件移交回业务部门。
第八条 委托鉴定工作完成后,业务部门和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根据鉴定机构工作质量、节点填报、服务态度、鉴定人出庭情况等通过委托鉴定系统进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作为评判鉴定机构优劣及能否胜任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